案例:赵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协助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从外国公司报关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发票的方法故意低报货物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08万余元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91959.96元。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9.2万元;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5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角色的不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带来了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对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
1.《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第23条规定,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4. 139号文第24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司法实务中对于已被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的处理 由上文可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走私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没收,现行刑事法律并没有做出单独、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走私的货物、物品是否应当判决没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为此,139号文明确规定对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的所有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换言之,对于已经被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根据139号文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但是我们认为,在《刑法》对于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139号文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刑法》条款的扩大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样的规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司法实务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时追缴及认定“违法所得”存在不同认识 对于无法扣押或不变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根据139号文第24条之规定,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缉私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确定此种情况下的“违法所得”存在不同的认识。 缉私部门认为,对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时,应当严格依据139号文第24条之规定,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如果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认定违法所得。例如文章开头的案例中,走私货物已经流入市场,导致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这种情况下按照139号文第24条之规定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的完税价格108万元认定违法所得,因此应当追缴108万元的违法所得。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违法所得,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等司法文件的精神,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利的数额。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一般来说,走私分子偷逃的应缴税额即是其所获利的数额,而不应当依据139号文第24条之规定,将违法所得等同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本身价值。文章开头的案例中即是按照这种观点进行判决,最终认定该案件的违法所得为偷逃税款的金额,即91959.96元。 综合分析目前的审判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时,人民法院的判决通常会以偷逃税款的金额来认定违法所得,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处罚结果和危害后果相适应。来源:网络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予以明确,全文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
一、串通投标罪的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1、对于犯罪分子所构成的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的,应当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所述:1、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
时间:2022.05.14 作者:黄晓妺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状表示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使得“违法所得数额”成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追诉标准。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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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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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优案评析: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对追缴、责令退赔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区分是否存在被害人,如违法所得来源于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违法所得并非来源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分别就其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独立承担责任。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不应当扣除犯罪成本,经营成本的认定和扣除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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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⒈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无效,其家长可以直接向平台申诉,要回充值的欠款;⒉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满了八周岁的,家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孩子充值的钱款,如果法院查实确认其充值的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依法判决游戏平台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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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指导文件。《意见》第18条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逐年上涨,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作为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实践中裁量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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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证据情况的基本特点1.作假证据种类集中。在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主要集中于居住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误工休息证明等类型。2.作假目的性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标准。例如,原系农村居民的受害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居住情况证明,以达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无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让企业出具不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