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证据情况的基本特点
1.作假证据种类集中。在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主要集中于居住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误工休息证明等类型。
2.作假目的性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标准。例如,原系农村居民的受害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居住情况证明,以达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无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让企业出具不实工资证明,增加误工费项目主张;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单位协商后出具高于实际的收入证明,以获取高额误工费;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中包含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就医之外的交通费发票,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等。
3.虚假证据隐蔽性较强。在部分律师或行业“黄牛”的指导下,原告伪造的证据往往披上“合法化”外衣而不易被识别。例如,在居委会未经核实即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上盖有居委会真实印章,即便对方当事人有异议,通常难以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还需法院实地走访调查。
4.司法处罚适用率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在判断构成伪造重要证据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通常在判决书中对虚假证据不予采信,或对当事人当庭训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多。
二、虚假证据产生的原因分析
1.存在差异化赔偿标准,赔偿利益相差较大。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项目中的重要部分。考虑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存在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赔偿标准区分为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两者通常相差两倍左右,农村户籍受害人为满足城镇标准适用条件而提供虚假证据。
误工费、护理费则通常取决于当事人工资收入,为获取更高赔偿,虚订劳动合同、虚开工资证明等现象随之产生。
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委托代理人浑水摸鱼。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不清楚伪造证据系违法行为,不了解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或为获取更多赔偿金额,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
而部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故意暗示、指使甚至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提高赔偿标准,从而获取高额代理费用。
3.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诚信建设不完善。实践中,一些单位组织,如村(居)委会、乡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成为虚假证据的制作者,单位内部用章随意、管理混乱,系统内部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管理松散,且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成为虚假证据现象滋生的温床。
三、应对虚假证据的对策建议
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强化释明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伪造证据行为多发的证据类型或程序环节保持敏锐度。
对庭审过程中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通知该单位到庭接受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应努力提高证人出庭率。
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地核实证据内容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环节向当事人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
2.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发挥处罚震慑效果。依据不同情况,对于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惩戒。
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或组织、诉讼代理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
3.完善事故认定程序,及时固定有利证据。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未经亲戚朋友、诉讼代理人的教唆或指示,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比较客观真实。
因此,建议强化交警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能力,及时了解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具体住址、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信息,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当事人事后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完善信息收集与归档程序,为法院审查事实进而终局解决事故纠纷提供有利条件。
4.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寻求多方合力解决。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单位用人情况的备案,便于法院核实受害人工作情况时有据可查;强化行政管理,切实规范企业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行为。
强化机关单位等的公章管理,规范证明出具程序,并建立备案待查制度。加强与交警部门、劳动部门、村(居)委会、保险机构、医院等的协调沟通,形成多方合力,减少不诚信违法行为。
5.建立诚信档案机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档案与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予以登记,并及时曝光。
丰富信息甄别渠道,加强与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动,构建防范虚假证据的网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人们树立诚信的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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