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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三期”鉴定是否一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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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三期”鉴定是否一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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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调解结案了,想和大家分享的一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这一方在做伤残鉴定时是否一定要做“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鉴定?

答案其实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交通事故的案件各方愿意调解的,那么责任方对于三期时间的认可度有可能会超出鉴定出来的期限,而如果提前做了鉴定,那么实际上相当于让出了主动权。

当然案件如果是进入到正式诉讼阶段的,那么责任方一般也会要求鉴定,此时三期的具体时间就要看鉴定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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