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调解结案了,想和大家分享的一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这一方在做伤残鉴定时是否一定要做“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鉴定?
答案其实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交通事故的案件各方愿意调解的,那么责任方对于三期时间的认可度有可能会超出鉴定出来的期限,而如果提前做了鉴定,那么实际上相当于让出了主动权。
当然案件如果是进入到正式诉讼阶段的,那么责任方一般也会要求鉴定,此时三期的具体时间就要看鉴定结果了。
律师观点分析交通事故、触电击伤和工伤等造成截肢者,特别是致残儿童截肢者、老年截肢者,安装更换假肢费用往往是损害赔偿时各方争议的重点。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假肢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于偏低,而伤者实际支出的假肢费用相对较高,使实践中假肢赔偿费用相差悬殊,容易造成受害方和肇事方都很难满意而不断上诉。假肢费用已成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 本案当事人系一起交通事故的截肢患者,年龄66
具体案由?受害人是伤残还是死亡?如果是伤残具体几级
一、虚假证据情况的基本特点1.作假证据种类集中。在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主要集中于居住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误工休息证明等类型。2.作假目的性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标准。例如,原系农村居民的受害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居住情况证明,以达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无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让企业出具不实工资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权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
主要根据事故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营运损失的赔偿责任、营运损失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营运损失还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中超出医保用药费用应该由哪方承担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医保用药的费用,但是超医保用药并非必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清单与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疾病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具有与受害人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伤情不符的治疗或检查,开具了明显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或营养品,且为受害人暗示或授意医疗机构所为,则相应费用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受害人甚至涉嫌保险诈骗罪。如有证据证明相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的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决定案件是否胜诉的先决条件。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诉法》规定了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同是案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尽相同,现就交通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 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需要双方保险公司达成共识才可以),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或者保险公司互赔(即本车由对方车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复杂一点的就是,自己保险公司赔50%,对方赔50%。资料的话就只是发票需要
漏水起诉,一定要做鉴定。如果不去做鉴定,法院就无法确定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的归属情况。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虽然进行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但是发生了大型碰撞,车辆显然会有贬值,那么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对车辆产生的折损费用是否可以得到理赔呢? 答案是不能 原因:>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仅支持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的施救费用。故车辆折损费的赔偿无法可依;2、根据全国司法实践判例显示,各地法院
交通事故的双方协商后,交警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请求自行协商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
医疗费:以具体费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交通费:500-2000元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32598.7×20×10%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20×10%23
基本案情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不明障碍物后继续行驶至150公里处,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出现不明障碍物,黎某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黎某认为,高速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分歧对于本案A高速公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是可以根据所受的伤害去要求赔偿的,而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个人伤残情况进行了详细分解,脊椎伤残分级,面部伤残分级,四肢伤残分级,脑部伤残分级等,那么你朋友的情况是面部受到了伤害,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面部伤残也是划分的很严重的。涉及面部伤残的:二级伤残: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
1、认定工伤后不是必须要做伤残鉴定的。只有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做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但如果没有残疾,也未影响劳动能力的,则不是一定要做该鉴定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下一步进行处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处罚执行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按照调解内容赔偿,没有调解成功的,可以起诉解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
不是。如果你是刑事案件的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你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你提出的地点进行,但证人不可以不去做笔录。报警后,立案了才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如给当事人做笔录);还有可能报案后,派出所不能马上判断是否构得上立案条件,也可能会作初步调查,做笔录。报案后,派出所判断肯定是构不上立案的,不会受理,更加不会给你做笔录了。
是的,肯定要配合处理的
近日,团队成员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我们日常交通出行中也不乏见到类似情况,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规避风险,特撰文于此,供大家参考借鉴。基本案情:我方委托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与原告方近亲属(已死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双方电动车均被鉴定为机动车,事故认定我方委托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实上,如果按照事故现场情况以及事故现场旁边店铺视频监控,事故主要成因是原
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并非进行赔偿调解或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基本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受害人三期期限,且适用于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