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患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可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直接予以计算,但在后续护理费的计算上存在较大争议。
主张部分护理依赖的后续生活护理费用的计算,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护理标准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实践中,多数患者是由其家属照顾的。在医院病历的“长期医嘱”部分也对此有明确的记载。针对这种情况,若照顾患者的家属有稳定的收入,因照顾患者住院造成了误工损失,则可以主张护理费按照相应误工损失标准进行主张。
若没有稳定收入或者无法证明收入来源的,法院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均收入计算。
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一般司法实践掌握的除非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认为护理人数为一人。
二、护理级别的确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仅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常常忽视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所谓护理依赖,按照公安部下发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须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十大项。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评定项目的得分情况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这就提示我们,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遭受损害造成的伤残程度较高,需要长期护理时,我们应主动提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三、护理期限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规定虽对护理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四、赔偿比例的确定。公安部下发的《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该适用范围适用于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程度评定。
医疗纠纷案件中案由选择的探讨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民事案件案由是在诉讼过程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案由是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高度概括,案由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案件最后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印发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体系性的梳理,特别是《侵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告谁?(一)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方(一般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由于管理费是作为双方履行合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一般在十二个月内结案,否则则不应当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1、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向医院要求赔偿的方式有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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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签认罪就没有认罪书。1、 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像你这种一人有限公司,占100%股份的股东是会被查封个人财产的。
如果是同一司法局管辖的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不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但立案不一定就抓到嫌疑人了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2017年8月22日患者因结节性甲状腺肿到某人民医院,行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右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治疗,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造成左侧喉返神经在与甲状腺下动脉交叉处完全离断。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57027.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甲状腺,声音嘶哑,赔偿责任【前言】当今社会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已成为矛盾尖锐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对数罪中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在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对其中的一个重罪考虑重大立功情节,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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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2020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2020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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