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案由选择的探讨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民事案件案由是在诉讼过程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案由是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高度概括,案由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案件最后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印发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体系性的梳理,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颁布并施行,因此此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案由做了较大范围的改动,使之与实体法律相对应。
同时,最高院在此次通知中对案由的选择原则、确定方法以及法院释明权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医疗纠纷案件一般来讲常见的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四级案由,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级案由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三级案由,下有两个四级案由即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责任纠纷。按照最高法的精神,原则上案由首先要先找有无对应的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再找三级案由,以此类推,特别情况下,案由不好确定,可以上升到一级案由。
在案由的选择上,也就是从什么法律关系向对方举张权利,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基于《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请求权竞合的前提下,应当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案由,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比较明晰,因此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案由一般问题不大,但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具体如何界定,因医疗服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都不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如何认定违约缺乏明晰的审判思路,随意性较大,北京海淀区法院曾撰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类同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者对此也表示认同,过错也会违约的方式之一。
部分法院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过错是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而非合同纠纷违约的构成要件,有生硬理解法律之疑,最高法可以在今后的指导案例中对此可以作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案由适用错误,导致本可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下面从一案例中进一步说明。
2018年11月5日8时许,李某某因腰疼到某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挫伤?某中心卫生院给予输液治疗,处方为:1、0.9%氯化钠注射液250mI+血塞通注射液10mI,静脉点滴30-40滴/分钟;
2、0.9%氯化钠注射液250m1+灯盏花素注射液20mg,静脉点滴30-40滴/分钟,当日9点20分许,李某某在输液的过程中,出现“惊叫、手抖、意识障碍,呼之不应”,经检查:血压未测出、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未触及颈动脉搏动、未闻及呼吸音,经某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8年11月7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当地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李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男,55岁)死亡原因为血塞通药物不良反应致急性休克死亡。
李某某起诉了血塞通生产企业以及某中心卫生院,案由选择为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生产企业将案件的注册证书、检验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提交到法院,法院要求李某某一方对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以及对某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李某某家属一方均未同意,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就是当事人一方对案由不熟悉以及案由对应下的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不清导致直接败诉的案件。从当事人起诉来看,如果选择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则要将不利的举证责任推向医方,医方是否保存了当时输液剩下的血塞通,是否履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方义务,这些可以将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后果进行转移。
另,从某中心卫生院的诊疗来看,应该很难经得起鉴定,没有相对应的及时处理药物不良反应的应对措施,可以通过医疗过错鉴定来明晰医方责任。
从本案的案由来看,患者方不应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而应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虽然最高院的意见,是先从四级案由开始,但我个人不建议,医疗侵权责任案由的选择原则上应从三级案由开始,三级案由包含了四级案由,但同时也包含了四级案由以外的法律关系,对于当事人的保护要全面一些。
准确适用案由,同时找准法律关系以及对应的具体法条,是民事案件律师的必修功课,选对了案由与法律关系,案件至少就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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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有意作伪证,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在民事纠纷中做伪证,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和裁定都是一审法院的审理的结果,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并且在判决书、裁定书中予以表述。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接到判决文书后,要根据自己对判决的意见,及时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如果准备上诉的,应当准备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 1998年04月21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法释〔1998〕7号施行日期 1998年04月29日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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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
法官审理案件,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以查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而代理律师举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举证”将尽可能多的客观事实还原为法律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者诉求。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以及客观条件的限制,会导致诉讼双方所举证据,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这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诉申请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
法律分析:可以但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需要调取,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出具一个调取申请书,然后到当地公安局调取监控录像。个人是无权调取监控录像资料的,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区域的监控,这个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如果真的有需要,只能是到公安报案,说明情况,然后由公安人员安排调取。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
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一般在十二个月内结案,否则则不应当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一、哪个部门管医疗纠纷案件 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