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的认定对案件有何影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8款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才可以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因此,开工日期之前有一个开工准备阶段,当准备工作就绪后才能开始施工。而开工日期对工期是否延误和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以及竣工日期的认定等问题均有实质上的影响故准确认定开工日期至关重要。
相关案例:1、案号:(2021)粤13民终187号
裁判观点:惠州市中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下称A公司)请求B公司(下称B公司)承担误期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A公司请求B公司承担误期工程款、解除合同违约金、罚款、超领工程款、拆除费用是否应当支持。首先,《结算汇总表》注明“建元已完金额”,并没有显示与罚款、违约金、超领款一并结算。
此外,双方当事人同日还签订《超领甲供材费用审核汇总表》《现场洽商计价明细表》《拆除费用计价明细表》,可以确认《结算汇总表》不包括其他结算,B公司主张《结算汇总表》包括违约金、罚款、超领工程款、拆除费用,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其次,误工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是否一并支持的问题。A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B公司通知发出开工通知,B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7年9月28日作为开工日期,有事实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按照合同的约定,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认定B公司需承担违约金706010.95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施工合同因B公司的误工违约行为造成解除合同,即便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违约造成合同解除需承担合同价格的5%的违约金,但是B公司的误工违约行为已经承担了合同总价的5%(706010.95元)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违约解除责任,属于同一违约行为承担重复责任,原审法院既支持误工违约金,又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处理欠妥,二审予以纠正。”
该案可以看出法院以开工通知为依据确定开工日期,另外还可以看出开工日期的确定对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方面有重大影响。
2、案号:(2021)鲁08民终369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施工工期应如何认定、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B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取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开工建设并以此时间起算工期,按照工期总天数547天予以相应的顺延,认定顺延后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
一审法院该认定并无不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方的B公司的法定义务,B公司上诉称A公司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认为A公司存在过错并主张由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成立。
2019年7月30日A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二次结构的施工。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在A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二次结构工程时,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总价32912530元的65%即21393144.5元,但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B公司仅向A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4132624元,其未按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停止施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根据B公司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A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并无质量问题,B公司主张A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具有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
在无法得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时间、实际具备开工时间、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情况下,济宁中院认定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来起算工期,驳回了B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
该案可以看出开工日期的认定不同对竣工时间也是有一定影响的。
律师分析:如果各种书面文件与实际施工日期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下面原则:如施工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施工企业入场施工之日为开工日期,不过这种情况需要证据足够充分,要求较为严格。
如并无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则优先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为准,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而如果上述日期均不明确,就只能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告谁?(一)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方(一般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由于管理费是作为双方履行合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是怎样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制度运行是非常混乱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我国制定了最为严格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最差的执行力度,违法现象司空见惯,极为普遍。在我办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我还未见过严格按照我国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执行的工程。第二,对
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70721 【实施日期】19870721 【章名】全文 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 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 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 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导致实际开工时间与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这就会直接引发工程款的结算、工期计算、违约等问题。因此,对开工时间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开工时间应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 1998年04月21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法释〔1998〕7号施行日期 1998年04月29日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
律师观点分析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文号:建监[1997]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