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导致实际开工时间与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这就会直接引发工程款的结算、工期计算、违约等问题。
因此,对开工时间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开工时间应按照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理由之一先要保障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理由之二如果没有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说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在合同开工时间之后开工了,那么就相当于无证施工了。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在工程开工之前发放,在工程开工之后发放的叫做补办施工许可证,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但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应该是合同开工时间。
????实践中,各地方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也不统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综上,笔者以为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应遵循以下三点:
????其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其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其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法院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认定案情简介某单位与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若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则予以“罚款”80万元。其后双方就该条款的认定产生争议,终审认定本案中关于80万元罚款的约定属于违约金条款。 裁判要旨及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的“罚款”约定适用的前提往往是施工方未实现及达到某项约定,比如工程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工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为转移风险负担,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常将主合同中相关合同条件、工作范围、规范、责任与义务等合同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商,此种“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终止、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实务中常见的是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即以业主付款作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前提条件,业主不付款总承包商即不付款。
在之前的相关建设工程中提到了“三包一挂靠”的违法情节,尤其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他们共同的特征模式为,发包方将项目发包至合法承包方,承包方违法对项目进行分包,或全部转包,或以被挂靠的方式,由实际施工人来完成项目施工。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和上述违法行为有些许相似的模式,即“内部承包”,看看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的认定。一、内部承包的认定 内部承包,顾名思义,是指承包方将其承包
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包行为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发生在被挂靠人订合同之前或者同时就行成借用的资质。挂靠人参与了招标过程,具有对建设工程的定价权。2、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转包即可能是将工程全部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名义承包整个工程。3、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会发生转包情况,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却不在具备再挂靠的基础。4、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挂靠”关系的认定工程报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借用资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 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 ?? 借用资质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 11.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I.【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产生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版)中,有不少较为关键的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的工作事项的约定,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不能忽视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是否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现予以摘编如下: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
实践中,因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或者发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普遍。此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
?来源:大商经法律圈 文:占珺 边缘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本文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在“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模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
【基本事实】 2011年4月,承包人中标某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2011年4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2269886.29元,采用固定价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合同期限内除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外的其他材料物价变化、工程竣工结算时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价格涨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
1.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2013年9月,恒健公司与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冶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天数290天,价款暂定9000万元;如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率的三倍。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开工。2014年11月,涉案工程主体平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方(一般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由于管理费是作为双方履行合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接下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