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综述
案外人曾借款给原告和被告三,被告二某集团分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案外人后发出一份《催款函》,请求某集团分公司领导确认还款,《催款函》下方载有时任某集团分公司负责人及被告三及原告确认借款情况属实并签名的字样。
后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一,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一某集团支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认定原告和被告三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被告一某集团分公司,判决某集团分公司承担归还本息的责任,某集团在其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后代理某集团及某集团分公司申请再审,后成功启动再审,高院裁定提审本案,改判某集团及某集团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2、案件焦点
一是借款人的认定。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款项用途不能混淆,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为实际用款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款项的确切用途,如不能证明,则不能将实际用款人认定为借款人,即使出借人能够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实际用款人,撇开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将实际用款人认定为借款人也需慎重为之。
二是某集团分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因案外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债务人之一的原告,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原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归于消灭,故其随附的担保责任亦归于消灭。
某集团分公司、某集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因原告在二审及再审审理中均明确表示只要求某集团、某集团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不要求被告三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三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的启示
一是撰写再审申请书时,需要从各个角度分析原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包括适用法律错误,作出判决依据的事实未经证据证实等,从多个角度驳斥了二审判决的错误,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案外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信赖实际借款人为某集团分公司,某集团分公司时任负责人无授权对催款函进行确认,其确认行为并非职务行为等。
二是庭审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时,应当迅速反应,找出证人证言存在的漏洞和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等,积极进行驳斥。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
这恰恰就是担保的作用呀!当然不能撤销。 银行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这个结论从何而来?如果是你主张的,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这个结论不成立。而且即使证明了,在实际上也没有意义。 事实上,如果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那作为担保人明知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提供担保呢?既然你已经提供了担保,对于银行来说,有了你的担保,且你有偿还能力。银行当然可以放心地放贷了。这实际上就是担保的作用。即银行对借款人的还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一、原告诉称原告郑斌诉称:2013年1月、
律师观点分析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
当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应遵循“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土地补偿款分配应考虑双方的利益。土地补偿款由土地所有权人统一领取,可以根据村民使用土地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只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
您好,如果借款时指定用第三人账户转款或交付被借出的款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当出借人与实际提供借款的人账户不一致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可能导致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办手续时间不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照劳动者的工资缴纳,如果低于b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一般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最低档来缴纳。有的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都不一样,按照其每个月的工资说来怎么也不现实。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招标是否有效,与招标人与发包人是否一致没有必然关系,一般招标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况来判断:第一,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
法律分析:如果初次登记日期不一致,会导致保险车辆出现不同的保险价值保险单的初次登记日期是影响保险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就国家目前相关规定而言,保险单中列明的初次登记日期只能以行驶证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六千七千八千,但是劳动合同仅写了2000多,这种合同有套路,签的时候需要考虑好了,那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般的情况下,公司都会跟你说,为了避税,还有一些原因就是考虑降低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但是你一旦签了这样的合同,发生了纠纷,你不能够证明实际发放工资是多少,那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等的这方面基数的计算都会大幅度的降低,而且劳动者要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到底多少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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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如果当做是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它就非常容易是多人共同继承。一旦房产多人继承的话,谁也得不到房子的全部继承权,那么,多人继承的房子怎么卖呢?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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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满足一下条件可以退。社保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有以下几个情形可以退保可以办理退保: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4、参保人员死亡。退保手续如下:1、参保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2、填好的《养老保险退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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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我不同意,现在公司直接安排别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了,也不辞退我,也不安排我的工作,我要如何维权?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我不同意,现在公司直接安排别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了,也不辞退我,我要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