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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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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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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审检察院起诉罪名是绑架罪,,一审法院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后,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文山州检察院的出庭及抗诉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构成抢劫罪定性错误,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李扬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原判认定李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李扬以黄明贵的女朋友被杨恩锋、王达祥、阳昌普等人控制强迫卖淫为借口,以威胁、要挟杨、王、阳等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索要财物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故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扬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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