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李庄被抓捕的时间只有18天,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庭审艰难推进,挑灯夜战,一直审到了第二天凌晨,显示了法庭“不结案,不收兵”的决心。 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这是继“短信门”“眨眼门”之后,李庄案爆出的最雷人的第三“门”。 “短信门”是指《中青报》爆料李庄给京城同行发短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高子程、陈有西证实:李庄本人坚决否认发过这样的短信,并要求《中青报》公布发出和接受短信的手机电话号码,以正视听。
《中青报》对此始终保持沉默。后得知,“短信门”一说系官方造谣,《中青报》不过是做了重庆的纸喇叭,发的是重庆公安拟就的“通稿”,代渝受过。
“眨眼门”出自CCTV,央视记者在采访李庄当事人龚刚模时,龚刚模供述李庄眨眼教唆他作伪证。此语一处,引发一片嘲笑。
在李庄案开庭当日,李方平、王雅军、梁小军及年近70的牟继源四位律师,将上眼皮贴上胶条,迫使不眨眼,用行为艺术对重庆表示不满及抗议。
“嫖娼门”始于重庆公诉人幺宁之口,是其在法庭上的公开爆料。当庭反击 李庄听到幺宁说他“免费嫖宿”后,怒不可遏,当场反击:“我嫖谁啦?
你把名字说出来。是你的朋友还是你的亲戚,你是嫖过还是被嫖过?”审判长屡次打断李庄,李庄怒气难消,仍然冲着公诉人大声喊叫。
审判长警告李庄不要诽谤公诉人,李庄激烈地抗议:“是她先诽谤我的。” 辩护律师陈有西也当即反驳:“你怎么能利用公诉权,这样不负责任地散布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的话?
这说明你今天指控完全输了。法律审判已经输光,你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
这说明你已经黔驴技穷。你怎么会说出这么‘差’的话来?这确实令人十分遗憾!”强行绑架律协 幺宁一句口无遮拦的“李庄嫖娼”,吸引法庭内外眼球无数,也引来了排山倒海的质疑和谴责。
为此,重庆警方紧锣密鼓,加紧坐实幺宁关于李庄嫖娼一说。 一审判决后,官方决定借道律协,利用股掌之中的媒体,制造舆论,将李庄嫖娼做成“铁板事实”。
警方先将已经钳制住的龚刚华推到前台,让龚刚华亲自指控李庄嫖娼 但是,让重庆警方始料不及的是律协会长孙发荣,疾风之下坚决不低头,宁愿丢掉职务,也不肯配合警方弄虚作假,这令重庆感到棘手。
孙发荣在做律师之前,从事了多年的刑警工作,老刑警一眼就识穿了重庆专案组玩弄的小把戏。当“李庄嫖娼”的函件送到律协后,孙发荣拒绝签收:“这东西不该送到律协来,我们不要。”
这让上级领导感到头疼,直接给孙发荣打电话,迫于压力,孙发荣勉强签收了这份文件,锁在抽屉里,不予示人。 记者来访,孙发荣一口回绝。
完不成任务的记者,转头跑到市公安局求助,律协上级领导,又出面施压,孙发荣被迫接了《重庆晚报》记者的再次来电,承认收到了相关函件,但是,对函件内容,拒绝透露。
巧做手脚 第二天,一篇《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的报道登在了《重庆晚报》上,报道还刻意加上了一个小标题:“市律协已收到相关函件”,仅从这个小标题上,绑架市律协,强送函件的真实意图昭然若揭。
该报道称:“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来渝代理涉黑头目龚刚模案过程中造假,12月3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除指控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罪名外,还谴责他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
此语一出,让在场所有旁听者一片哗然,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引发网络又一次热议。昨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走访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孙会长,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上述这段文字,明显引诱人误解成:“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而这一相关说法,指的是李庄嫖娼,而不是收到函件一事。
用这种混淆视听、移花接木的手法,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绑架孙发荣会长,为重庆专案组背书,坐实李庄嫖娼一事。 《重庆晚报》强行绑架,陷重庆律协于不义,这让身为会长的孙发荣无法容忍。
为了重庆律师同行、为了中国法律、也为了自己坚守的那份良知,孙发荣会长顶着巨大的压力只身站了出来。公开声明 孙发荣在《晚报》发出的第二天,即在重庆律协官方网站“西部律师网”发表了一封公开信:重庆晚报社: 贵报2010年1月10日第三版《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一文中,对我进行采访的内容报道严重失实,既误导了读者,也引起律师同行对我的误解。
我对贵报不尊重被采访人权利的做法深表遗憾。为此,我要求贵报刊登更正启事并向我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 孙发荣 2010年1月11日 我这次赴渝,见到孙发荣,她对我说:在那个时期,重庆大部分律师都在默默坚守,90%的“涉黑案”都是由重庆本地律师在做辩护。
提起赵长青、孙渝等律师,孙发荣对他们赞不绝口。我问起公开信一事,她反而淡淡一句,一带而过,她说:“我坚持的是事实,事实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那天,孙发荣给了我一张《重庆晚报》的复印件,我看见“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这句话的下面,被黑笔重重画上了一杠,从这一“杠”上,我能感受到孙发荣当时的愤怒和面临的压力。
之前,我在京见过孙发荣三次,非常敬佩她身上那股正气,从她身上我确信:这个世界上有的人从生到死都在坚守着自己的节操,贫贱、富贵、威武,皆不移。
孙发荣的行为,赢得了法律界同行由衷的钦佩,律师们纷纷致电:向孙大姐致以崇高的敬意!
一条短信 孙发荣此举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她让“李庄嫖娼”这一锅饭,做不熟了。这封公开信让重庆造假一方感到尴尬和恐惧,官方下令立即删除这封公开信。
可在互联网时代,删除信息往往起到的是相反的作用。 孙发荣在山城发出的这封公开信,就像是夜空中裂开的一道闪电,那束耀眼的光早已冲破黑暗,传递到了远方,在千里之外,有一个人及时地捕捉住了这束光。
公开信被删除后,官方彻底屏蔽了孙发荣的声音。2010年1月11日,也就是公开信发布的当天,孙发荣接到了一条短信:“求证一下,网上的公开信是否你发?”
孙发荣当即果断回复,确认此事。戳穿谣言几天后,一篇重磅质疑“李庄嫖娼门”的文章转发在各大网站。文章陈述:检察院在法庭造谣后,重庆警察紧接着进行了大规模的排查,试图找出李庄嫖娼的证据。
文章毫不留情地揭露:“在专案组的策划下,《重庆晚报》和华龙网成了造谣基地,公布李庄嫖娼的地点图片是一个路边浴场。
同检察官么宁当庭所称的“四星级酒店内免费嫖宿”完全对不上号。公安以向重庆律协‘送达证据’的方式,试图绑架重庆律协会长、中共十七大党代表孙发荣,为其造谣污蔑的行为,背书作证。
孙发荣第二天在网上公开发表声明,澄清了此事并表示强烈谴责。”当时,调查取证、出手反击,撰文揭穿造假“嫖娼门”的关键人物,正是在李庄事件中,始终发挥重要作用的著名律师——陈有西。
孙发荣发出公开信的当天,接到的那条求证短信,也正是陈有西发来的。 陈有西是浙江宁海人。他曾说:“作为宁海人,要继承宁海先贤舍身报国、为民请命、以天下为已任的优秀传统。”
受先贤精神文化熏陶,陈有西对社会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陈有西刚柔相济、有胆有识,在关键时刻,有勇气,也有能力承担起社会责任。
李庄被抓捕的第三天,《中青报》发文当日,他即撰文反击,之后在他周围凝聚了一股强大的法治力量。纵观李庄事件,他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律界。
最终不了了之 《重庆晚报》曾称:“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来访非常慎重,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称,警方通过调查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他向专案组民警承认,除支付了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
配合这篇报道,《重庆晚报》还配发了一张李庄嫖娼场所的照片,但是,莫名其妙的将这家洗浴中心的牌名用马赛克遮住了。
范忠信教授为此质疑:“重庆打黑暴风骤雨,色情营业纷纷落荒而逃,关门避风,哪个色情场所还敢继续营业呀?是谁在背后支持呀?
该场所既已涉嫌犯罪,早该依法查处,怎么还不敢公布其宾馆名称呀?为何在“晚报”公布的照片上还对该商家标牌实行“马赛克”处理呀?
难道还要保护涉嫌犯罪企业的隐私权?” 网友也连连惊呼,什么叫“某洗浴场所”?为什么不能公布名称?难道重庆保护卖淫嫖娼的企业?
《重庆晚报》是卖淫场所的保护伞吗? 同时,陈有西学术网也披露了“‘嫖娼门’照是PS伪造后污蔑李庄的。头像是PS嫁接上去的。
照片地点是北京,而不是重庆。有‘首都巡警’的警车号被PS掩盖。”后经证实,原始照片是2007年夏天在北京西四环岳各庄桥东北角的明珠洗浴中心,发生的一起酒后斗殴事件,出警为北京110巡警。
法律学者普遍认为,假如李庄真的嫖娼了,重庆公安直接送李庄劳教三年多省事,何必费死劲做个什么“伪证罪”,到头来才判一年半,还备受质疑?
由见,“嫖娼门”难以靠谱。 也有学者认为,“嫖娼门”是幺宁理屈词穷时,使用的杀手锏,目的是抹黑、搞臭李庄,手段低劣。
一位知名教授撰文称:重庆此举“简直破绽百出”,“是叫急不择言、狗急跳墙了”。 这些汹汹如潮的质疑和有理有据的反驳,戳穿了重庆制造“嫖娼门”的谎言,令重庆大为恼火。
但是互联网传播速度之快,如星火燎原,又令重庆措手不及、猝不及防。 重庆自知“李庄嫖娼”这锅饭做不熟了,更没有能力另起炉灶,再做一锅。
无奈,只好将“嫖娼门”搁浅不提,既不澄清事实,也不追究嫖娼,此事最终不了了之。影响至今未消 李庄案至今已经三年多了,“嫖娼门”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未彻底消除。
我常听到有人问:“李庄到底嫖娼了没有?”为此,我也时常叹息:唉,《重庆晚报》造谣时,你一马当先;辟谣时,你躲哪儿去了?
至于幺宁在法庭上口无遮拦,法律人士大多表示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的话,一般不受追究,只是幺宁这次信口开河,掉了自己的价,有点儿犯“二”了。
也有人要求李庄自己出来说清楚,对此,不少人表示坚决反对,认为:逼人自证清白是“文革”手段,是野蛮落后的做法。 薄王下台后,幺宁职务依旧,对“嫖娼门”没有一个字的回应。
在一次会议上,幺宁侃侃而谈:“检察官的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
为此,孙发荣律师发微博问:“拜读了幺宁处长的发言,说得真好。想起当年情景,不知处长当时说李庄的那几句话客观否?真相否?”
助理马晓军证实 李庄出狱几天后,返回河北妻子的老家探望岳父岳母,助理马晓军与妻子韩会娟闻讯赶来,这是李庄出狱后,第一次见到马晓军。
自被捕后,500多天,师徒之间连一句话也没有通过。 马晓军见到老师,泪流满面,李庄安慰了他几句,就呵呵笑着拉着身边的妻子,对马晓军说:“你先把重庆嫖娼的事跟她说说吧。”
当马晓军向我讲述这件事时,我表示理解。我想:重庆构陷李庄嫖娼,李庄有嘴说不清,说清了,也照样有人不相信。“嫖娼门”造成的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李庄及亲人的生活中一定会有阴影。
在李庄心里,全世界人的看法加在一起,也抵不过妻子一人的感受,只要妻子释怀,家里便是晴天,李庄的生活里就有了阳光。
迟到的真相 2012年11月,重庆市一中院约谈李庄、龚刚华等人之后,《新京报》记者采访龚刚华,并于次日发文《龚刚华否认李庄嫖娼披露专案组诬陷内情》,其中记录了这样一段对话: 新京报:李庄伪证案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幺宁曾说:“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这是真的吗? 龚刚华:李庄到重庆后,和助理合住在五洲大酒店一个套房标间,一夜住宿费一千多一点。我陪李庄洗过桑拿、做保健,一人花费数百元,并无嫖宿行为。
新京报:那指控是哪里来的? 龚刚华:我被专案组抓入看守所后,提过洗桑拿。办案民警说,洗桑拿肯定嫖妓,要求我在指控李庄嫖娼的问讯笔录上签字。
我为了早出去,就签了。专案组后来带我去指认李庄“嫖娼”的房间,我就随手指了一间。后来我妻子向专案组核实此事,对方告诉说:“这是工作需要”。
《新京报》这段对话揭露了 “嫖娼门”的内幕,而这段真相见诸报纸,整整迟到了三年。 我问重庆一法律人士:怎么看待这起“嫖娼门”?
他说:“虽然是一出闹剧,但是,构陷手法之低劣,令人不齿;愚弄民众之疯狂,更让人震惊。”黑暗秘密 据一位了解内幕的记者披露:“专案组原本打算指控的罪名,并不止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一个而已。
其精心准备的备选方案中,起码还有‘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 记者披露:“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的所谓“受害人”已经找好,并且警方也准备好了证词。
记者说:“只可惜这名‘受害人’临时反水,这项罪名最终不了了之。这套方案至今仍是重庆警方的黑暗秘密。” 得此秘密后,我倒吸了一口冷气,这可不是一般的陷害,这是想要李庄的命了。
不敢想象 之前,我只知道重庆在追究李庄漏罪时,还曾构陷过一个“诈骗罪”,后来,因为实在伪造不出指控李庄诈骗的证据,送检后,夭折。
记得第一次与李庄见面时,提起“二季漏罪案”,李庄说:“听说要起诉我‘诈骗罪’,就知道他们要下黑手了。我对郭维国说,看来你们不打算让我活着离开重庆啦。
你回去转告他们,如果敢用‘诈骗罪’构陷我,我就一头撞死在法庭上,你信不信?” 重庆听李庄这么一说,立即调来了六名特警,白天晚上死死盯着李庄,连上厕所也不放过。
即使在看守所内提审,六名特警也一边三人,比肩并行,寸步不离。 李庄烦得忍无可忍:“你们再这么跟着,我就躺倒,你们干脆抬着我吧!”特警们一言不发。
监管总队张副总队长来到看守所,对李庄说:“我们也不想这样跟着,谁让你和郭局说要一头撞死的。” 有些事不敢想象,设想一下:假如李庄知道还有什么“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等着他时,他会怎么样?
会不会当场就把郭维国一头撞死了?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比大片更精彩!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在被关押的日子里,李庄与重庆公检法机关斗智斗勇,有过绝望,起过自杀的念头,但最终在第二季迎来转机,迫使检方放弃对其漏罪的起诉。 被捕早有征兆 2009年12月5日晚饭后,李庄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通知,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改期,不及多说,电话挂断。 李庄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当机立断,让助手马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蒋林在接受华龙网记者专访时说: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合议庭考虑其
李庄案峰回路转官媒开始发声大量内幕曝光2012-11-258:02:16龚刚模在李庄案二审时,公安安排他出庭作证。陈有西向其发问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想到要检举李庄,他说“我脑壳被问晕了”,法官匆匆结束发问程序带下龚刚模。李庄案峰回路转官媒开始发声大量内幕曝光龚刚模称重庆警方逼其背下文字稿陷害李庄2012年11月25日06:34来源:齐鲁晚报23日中午,李庄、王誓华律师、龚刚华、龚云飞(从右至左)在约
(西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中的306条自增设之初就颇受争议,废除的呼声在刑事司法理论界持续多年。它被律师行形象地称为悬在律师颈上摇摇欲坠的屠刀,颇有吾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味道。然而,本文根据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与法治发展的进程,通过306条的法理解读,重点对法条保存及其中的瑕疵进行立法限定。【关键词】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法定刑 罪状 阿诺德说过:“没有那个信条不受震动,没有那个曾饱受
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庄,男,19XXXXXXXXXXX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 被告一:《中国青年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2号 负责人:徐文新,社长 联系电话:010-64098000 被告二:郑 琳,《中国青年报》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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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可以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多少,法律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唯一具有指导性意见的是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自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决定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该指导意见也只是针对基层法院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而言。而对于中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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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外部环境条件之原因:审判环境之干扰 以上我们从法官、法院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原因,接下来我们从外部环境条件因素来分析影响法官统一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因。环境条件性因素是具体的和可感知的因素,是相对于制度这个宏观因素而讲的,如果制度起不到使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作用,那么各个环境条件性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就会起反向的作用。环境条件因素指一个案件从起诉到最终尘埃落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