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贾霆 据云南网报道:16日中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王勇今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题为《李昌奎案进入再审程序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的博文。
记者随即通过电话与王勇律师取得联系,王勇律师向本网记者证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该报道还说: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作为对云南高院原二审判决的强烈批判者,笔者首先对云南高院知错能改的态度表示赞赏,也同广大网友一样,为正义的力量战胜了谬误而倍感欢欣和鼓舞!然而,作为法律职业人,笔者难改较真的习惯,对云南高院这次发布的再审决定(网络报道版本),笔者认为仍然不符合法律(至少是程序法)的精神。
其一,就这个案子而言,不需法律专业人员,更不必具有一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水平,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一看云南高院原来作出的判决便不难作出是一个错误得离谱的判决的判断!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2011年7月6日,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还公开回应媒体质疑,难道作为云南高院的一把手的许院长就对这个判决一无所知吗?
如果许大院长的回答是不知道,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此轰动全国的一个杀人大案你尚且不知道,那么云南的老百姓怎么期望你去发现其它普通案件的错误?
作为该院的首席大法官,你平时都在忙什么?如果你回答是知道,那么我也要问一下:既然你已经知道了这个错误的判决,为什么不履行法律赋予你的神圣职责依法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而非要等到举国讨伐、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才决定再审呢?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你不觉得你之前的行为是失职吗?其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而媒体报道的本案中的再审决定却对原审判决是否有错误、是认定事实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只字未提,那么请问许大院长,你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是什么?
你凭什么得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的结论?如果原审判决没有错误,那还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吗?
如果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那么,贵院制作的再审决定书为什么不承认错误?其三,据媒体此前的报道,云南高院审理本案的原审判长赵林曾信誓旦旦地向媒体表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对李昌奎免死)不是哪一个法官个人的决定,而是高院27名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的结果。
那么,请问许大院长:这27审委会委员中是否包括你本人?如果不包括,那么这27名审委会委员讨论本案时,作为该院首席大法官(当然的审委会委员)你干什么去了?
如果你也是参与投票的27名审委会委员之一,那么,你是如何发现这个判决确有错误的?是自己的良心发现还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其四,贵院的再审决定书里说“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既然案件已经经过了贵院审委会研究并作出了决定,贵院再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权利难道比贵院审委会的权利还要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那么,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可以超越法律赋予它的职权吗?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那么,请问许大院长:鉴于本案的案情极其重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空前恶劣,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后是否还要报审委会进行研究?
贵院的审委会之前已经对案件的裁判作出了表态,那么,如果新的合议庭再次呈报,审委会将如何应对?其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贵院确实遵守了这个原则,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
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按照这个法律原则,参与过原审裁判的审判委员会是否也应该集体回避?如果不予回避,是否符合法律制订“回避原则”的初衷?
如果集体回避,那么,合议庭将向哪一级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综合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云南高院在审理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过程中,从院长到承办法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实事求是”是我党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违法必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圣人云:“知耻而后勇”,又云:“知过能改,善莫大焉”。
云南高院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笔者善意地推测本案的原审判决是一个理念错误而不是枉法裁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面对这个错误?
笔者认为,首先该院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马上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民众承认自己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要向本案的被害人家属承认错误并真诚的道歉!众所周知的河南赵作海案件发生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不是曾经这样做过吗?
其次,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审工作实际上已不宜由云南高院来审理:理由之一是改院的做法已经让社会公众丧失了对它的信任;
之二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太多(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原合议庭成员),组成新的合议庭后也无法将案件呈报。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本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司法机关提审或者另行指定其他地方的高院进行再审。
本文作者贾霆,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死刑辩护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电话:13552876488,原创作品,欢迎转载,但请标明作者。
再审李昌奎案,夹缝中云南高院何去何从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
(2)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 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心理定量因素的差异性和心理变量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①心理定量因素的差异性 有意识的滥用权力,造成法律规范不统一适用的情形很少。像李昌奎杀人案中没有哪个法官在滥用权力,然而实际上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与“同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源在于法官的认知心理。每个法官在认知上都有所不同,“大多数法官从来都很少了解自己。而这
2.1.1.2 法官对大前提的认识具有不确定性 从大前提的角度来讲,我们推定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是确定的。但是法官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官在认识法律规范时可能会不同,或者说选择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会有不同。李昌奎杀人案就体现了法官对大前提的不同选择,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的认定以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的自首等情节就是最好的证明3。通过对比一审二审的判决
摘要 本文从李昌奎杀人案切入,研究我国法律规范适用所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同院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分析其原因,进而探求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对策。 本文认为,之所以导致上述现象,原因在于法官、法院与环境条件三个方面。在法官方面,本文主要从技术主体及技术方式两方面予以分析。前者为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权力的主观不稳定性和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两个方面,其中权力的
2.3 外部环境条件之原因:审判环境之干扰 以上我们从法官、法院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原因,接下来我们从外部环境条件因素来分析影响法官统一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因。环境条件性因素是具体的和可感知的因素,是相对于制度这个宏观因素而讲的,如果制度起不到使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作用,那么各个环境条件性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就会起反向的作用。环境条件因素指一个案件从起诉到最终尘埃落定这
李昌奎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尹振国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核心提示: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云南高院再审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此前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
药家鑫伏法后,立即传出这样一种声音,即所谓的“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真是奇怪,药家鑫之死,明明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之结果,所依据的不过是事实和法律,干公众狂欢何事?如果非要将药家鑫之死与“公众狂欢”联系起来,那只能是公众对于司法的不够信任,担心司法单位在权势的影响下,阉割法律,让法律蒙羞,并最终做出利药家鑫、却损社会的判决。公众由此不断发声、表达自己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而当法院最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可以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多少,法律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唯一具有指导性意见的是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自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决定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该指导意见也只是针对基层法院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而言。而对于中院审理的案件
如果你已经一审二审再审终审都败诉那么可能就不会再改变结果了简单和你说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与定义吧(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2)二审: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六个月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20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
我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毒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吸毒者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购买少量毒品邮寄入境后用于自己吸食,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而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毒品罪,对此类行为一律按照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好像理所当然。笔者经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外,大多案件也确实是如此处理的。尤其是一些留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养成了一些不良癖好如吸食大麻,回国后因为对法律的不了
法律分析:案件经过审理后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状,如果对再审的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受理。
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决定再审,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的实质条件
再审中提起抗诉的主体: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且抗诉必须组成合议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对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再审驳回申请抗诉期限无限制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一审终审死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审、二审都败诉法律判决生效,只能在满足再审的条件下申请再审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受到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如果六个月后法院仍不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