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峰回路转官媒开始发声大量内幕曝光
2012-11-258:02:16
龚刚模在李庄案二审时,公安安排他出庭作证。陈有西向其发问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想到要检举李庄,
他说“我脑壳被问晕了”,法官匆匆结束发问程序带下龚刚模。
李庄案峰回路转官媒开始发声大量内幕曝光
龚刚模称重庆警方逼其背下文字稿陷害李庄
2012年11月25日06:34
来源:齐鲁晚报
23日中午,李庄、王誓华律师、龚刚华、龚云飞(从右至左)在约谈后留影。
原标题:最高检:按程序办理李庄信访
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23日上午,李庄、王誓华(律师)、龚刚华(龚刚模之兄)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室递交了信访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控告书称 “专案组逼我陷害李庄”
11月15日,李庄的代理律师王誓华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最高检寄出了李庄的控告书,一同寄出的还有相关音频、视频共7套。
控告书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在控告书中称,龚刚模在狱中通过其兄龚刚华带话给李庄,“所谓李庄作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他们让我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
开庭时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讲普通话,也都是专案组警察教的”。
龚刚华事后曾多次向李庄表示歉意,并将自己被专案组强迫一审不出庭、二审出庭作伪证及背诵书面伪证(言)的情况向李庄作了陈述。
龚刚华还向十余名法学教授和律师做了两小时的录像证词。
李庄表示,他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三次会见当事人均有专案组成员在场,且专案组的每个成员都十分明白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但专案组“秉承当时重庆领导的旨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实施侦查”。
约谈情况 李庄要求重庆检方回避
最高检很快对李庄的控告做出回应。22日,王誓华联系最高检,确定23日进行约谈。
从23日上午9点半开始,在最高检控告厅接待室,李庄、王誓华与最高检的两名检察官谈话约一个半小时,中途,龚刚华和龚云飞被允许进入。
李庄说,有龚刚模的亲属在场,约谈时更有说服力。
据李庄介绍,他首先对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如何故意违背事实非法实施侦查行为,如何制造证据等进行了陈述。李庄告诉记者,关于龚刚模及其家属被专案组强迫为李庄案作伪证、被刑警逼供一事,龚刚华和龚云飞在约谈时也都作了陈述。
李庄和王誓华说,最高检的检察官表示,会认真对待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
“我们强烈要求,如果让下级检察院调查,可以交给其他省市自治区,但绝对不能让重庆的检察院调查。”李庄说,他要求重庆检方回避的理由是,其参与了组织龚刚模等人作伪证。
“这个案子影响比较大,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交由最高检立案侦查,最好是由最高检的控告厅立案调查,甚至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
王誓华说。
申诉进展 重庆法院下周约谈申诉案
“最高检工作人员的态度是积极的、友好的,而且是严肃认真的。毕竟代表的是国家最高检察机构。”对于这次约谈,李庄表示满意。
李庄说,他也找了重庆法院申诉,一年来没有任何动静。22日,他刚刚接到重庆方面的通知,让他下周三上午10点过去,就申诉情况约见谈话,“这些都是好的迹象!”
约谈结束后,龚云飞和龚刚华飞回重庆。23日晚,龚刚华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专案组威胁和强迫他出庭作伪证,甚至专门训练他背诵书面伪证,导致李庄蒙冤。
在这次约谈中,他向最高检的检察官如实作了陈述。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李庄:有人说重庆打黑没收上千亿
国库入库才9.3个亿
2012年11月24日13:27
来源:南方日报网
李庄及“李庄案”
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因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传唤,次日被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
随后,重庆市新闻办称,李庄案发是由其当事人龚刚模主动检举所致。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称述予以翻供。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0年2月4日,李庄以悔罪书(藏头诗)诈降的方式,取得法院对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并于2010年2月9日,判决对其减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半,李庄当庭抢夺话筒,揭露诉辩交易内幕。
2011年3月29日,李庄即将刑满释放前夕,重庆市新闻办发布消息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李庄将被追究2008年在上海的“漏罪”。
同年4月20日,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漏罪”案。李庄之子李亚童将秘密找到的上海当事人录音提交辩护人,两日后,重庆检方就以证据出现重大矛盾为由提出撤诉,并获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裁定准许。
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出狱,开始多次往返京渝之间,搜寻证据,查找证人,为自己伪证案申诉作准备,除先后17次向国家有关机构揭发控告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被捕满两周年时,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1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厅,工作人员约见了李庄及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参与会谈的还有李庄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及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
8天之前,李庄向最高检提出控告,认为“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简称专案组)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李庄说,从法律程序上讲,这次最高检的约见是对其控告的初步回应。在谈话的过程中,最高检工作人员倾听了李庄及龚刚华的陈述,作了笔录,并告之:最高检会非常认真地对待这起事件,会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在请示了领导之后,由最高检负责或指定下级检察院来负责调查。
在此之前的11月18日晚,李庄在北京寓所附近的一家茶馆,接受了记者的专访。2011年7月,刚刚出狱的李庄曾在此与记者长谈,详细吐露了他的入狱经过以及所思所想。
时隔一年多再见,李庄略有发福,虽刚从外地奔波回京,依然神采奕奕,已经失去律师执业证书的他,现在却成为7家律师事务所的首席顾问和11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二天,他就要飞往重庆办案。
“每个月都去(重庆),每次都有收获”
记者:在微博上,你用了“该开始了”来评价自己的这次控告。为什么?
李庄:是时候了。有时,看似很复杂的问题用最简单的手法处理,可能效果会更好。最简单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变成异常复杂。
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既然是一项司法原则,那就不能当儿戏。你说,李庄案平反,真正的受益人是谁呢?不是李庄。
记者:这一年多,我有个感受,你通过这样一劫,从关注自身开始,更多的关注和思考这个国家的命运以及司法制度的进程。
李庄:没错,我2010年被判刑,5月国家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去年6月出狱,刑诉法修改;12月我提起申诉,刑诉法修改通过。
这么说吧,凡是李庄案中折射出来的很多问题,在这次刑诉法大修中基本都反映了出来。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我相信依法治国会加快速度的。
记者:重庆是你坐过监狱的地方,这一年多你去过很多次?有什么感慨?
李庄:去年7月到12月,我4次前往重庆,搜寻刑讯逼供证据,查看刑讯逼供基地,查找相关证人。现在每个月都去,不用再秘密前往了,每次去都有收获,体制内外的人我都见,既有高官也有平民,他们也想见我,对我都很热情。
重庆的这几年,就像参加传销一样,可能让你很多天都在亢奋状态,会被那种群情激昂、那种热血沸腾刺激着。重庆的经济方面也一样,民营经济受到的重创最厉害,这些都会有严重后遗症。
记者:对经济方面的打击怎么体现?
李庄:每个被打掉的所谓黑社会,不是孤立的在荒岛生存,而是整个重庆民营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可能是一个分子、原子,但是有的民营企业在重庆经济里面举足轻重。
或者说在这个地区、这个行业有很大的影响力。比如我们代理的管串案,万州的,他姓管,他既有自己的酒店,也有自己的屠宰场,还有自己的运输公司,在那个地区,在那个小领域很有影响力。
几十人全被当作黑社会打掉了。企业被拍卖,自己的一栋大楼,竟然被作为犯罪工具没收。重庆的俊峰集团也是这种境遇,他们几十年的创业,遭受了灭顶之灾。
前不久,我写了一篇文章,《神秘的重庆数字》,里面提到了150组数字,这150个数字应该是历史的填空题,等着我们去还原真相,去把这些空填上。
再说唱红,唱了多少场,发动了多少人,买了多少套服装?发了多少奖金?租了多少场地?……如此这些,我们都要对历史有个明确的交代,亲身经历了那段历史,我对这些很感兴趣。
记者:你觉得应该查清楚?
李庄:当然,我们都要面对历史,对历史负责。
记者:这些数字是全部吗?
李庄:它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官方没有具体统计数字,我们只能通过非正常的官方渠道去调查核实,有人说打黑没收了上千亿的资产,国库显示入库才9.3个亿,你想想,仅我代理申诉的那些涉黑案,90亿、900亿的资产也不止。
龚刚模一案就几十个亿。现在,我并没有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李庄案申诉上,主要放在重庆的其他案子上,这些受害人很多,有的很惨,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不少人千里迢迢来京找我,当面诉说,泪流满面。
“执业证被吊销,律师资格证还在”
记者:你因为代理敏感案子而获罪,你现在依然还在代理那些案子吗?
李庄:呵呵,可能这也是职业病,一时半会儿改不了。
记者:你现在还有资格帮他们代理吗?
李庄:执业证被吊销,律师资格证还在啊,作为顾问,现在我带着好几个律师所的20多个律师,全国各地办案,当然,投入到重庆的人力和精力占很大比例,搞这些申诉代理。
基本上都是律师们在前台,我在后面指挥策划。
记者:虽然你手里没有枪了,但是你可以做军师?
李庄:我以前不是告诉过你吗?就像一个特级厨师,你的厨师证被收了,但是你就不会炒菜了吗?战场上你搏杀过20年,退伍了就不会打枪了吗?
这个道理很简单。衡量技艺高低的标准,不是看你有没有证书。
记者:难道你真的不想把属于你的东西再拿回来了吗?
李庄:呵呵,喜欢追梦的人,切记不要被梦主宰。对我来讲,律师证要回来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就算明天把律师证还给我,我还是这么干,我不会像以前那样亲自冲锋陷阵上法庭了。
原来办案,需要对一个案子彻底调查取证,阅卷、会见,注意力高度集中,牵涉精力很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能同时做几个案子?
现在不同了,我可以同时在幕后指挥策划几十个案子。
记者:你不怀念那种亲自上阵的快感?
李庄:肯定怀念。但并不是每个案子都要亲自上。熟悉的路线,熟悉的方式,熟悉的日子,永远不会有奇迹发生,改变一种活的方式,往往会创造无限。
“我早就料到,他们早晚要来的”
旁白:在李庄这次向最高检邮寄出的资料里,有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的证词,他将被专案组一审强迫其不出庭、二审强迫其训练出庭作伪证、背诵书面伪证(言)的情况向李庄做了叙述,并向十几位法学教授、律师做了两小时的录像证词。
记者:在这段证词里,龚刚华说了哪些内容?
李庄:这是今年4月拍摄的。当时他开车从重庆到西安找我。当着童之伟、陈有西等十几学者律师的面,揭露了李庄案形成的来龙去脉。
记者:听说你代理了龚刚模的申诉案。是他们找了你?
李庄:对,是他哥哥找到我的。就在这个茶馆。第一次见面就双手合十,说请我理解他弟弟当年的无奈,他也在你们的报道和微博上看到了我对龚刚模的评价。
他知道我对龚刚模没有恨,他们很感动,但是不知道该怎么见到我,通过中间一个朋友联系到了我,我说来吧。
记者:他的到来,出乎你的意料吗?
李庄:早想到了。我早就料到,他们早晚要来的。因为我在看守所曾经对郭维国(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说过,只要龚刚模活着,他早晚要说话。
你们要想把李庄案办成铁案,只有永远封住龚刚模的口。不信?走着瞧。
记者:听说,龚家人曾经对你说,他们对不起你。
李庄:龚刚华在找到我的时候说,我们龚家兄弟一辈子最对不起的就是李(庄)老师。
记者:幸好,龚刚模还活着。
李庄:前面讲了,如给李庄案平反,真正的受益人不是我。我现在没组织,反而挺好,因为法律上我不是律师了,不受那么多约束。
但是民间,大家还认我这个律师,觉得这个人在诉讼上还有独到的地方。海内外找来的很多,发生的故事也太多了。
记者:找你的人更多了?
李庄:确实不少……这里面有好多的故事,一年来很多时间是坐着工作,因为坐得太久,坐骨神经痛,一天一位领导介绍我去中日友好医院,找骨科门诊一位有名的专家,嘱咐我挂一个普通号即可,甭挂专家号,结果去晚了,什么号都没了,专家说,你明天再来吧。
我说能不能先开点止痛药止痛啊,他说好吧,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李庄,他说你这名字有意思,和重庆打黑那个一个名,我说你看我长得像他吗?
哎,你还真像!我说我就是。他说,你真是那个李庄啊?快,快,躺下,马上给我治疗,这是我手机,这是我家里电话,以后,你有事直接给我打电话。
从那以后,我们成朋友了。这就是人间真情。
记者:你觉得你得到了?
李庄:我得到了。
“李庄案再审,不是我个人的事情”
记者:你觉得李庄案后,是什么使得你出名了?你和他们做斗争的勇气还是你的专业素养?
李庄:敢和别人做斗争,光有勇气不够,你在勇气展现之前,必须有展现的资格。这个资格就是过硬扎实的业务知识,基本功,任何一个人可能都有脾气和性格,但是脾气和性格的展现是要看前提的。
你想想,如果20万律师都敢据理力争,那些徇私枉法者能不怕吗?中国的法制环境肯定能够得到极大的净化。
记者:你觉得你有这个资本吗。
李庄:我不敢说有这个资本,资本是积淀和机遇的结合,我们整个社会是一条船,每个人都应该有掌舵的准备。
记者:我也听到一些声音,包括业内的,都觉得李庄案再审已经绝无可能。
李庄:我也听到过,不过,人生很短,逝如朝霞,我怎么可能总盯着这个事儿呢,抓紧时间,干自己喜欢干的。
记者:但,这是一种意义,一种标志。
李庄:对,再审对我个人没有太大意义,但对法治,对律师制度,对民众的法制启蒙和法制观念的导向,有重大作用。所以这不是李庄个人的事情,这是整个民意的测试,是法制观念的碰撞。
记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你觉得这一天会来吗?
李庄:这个问题我真的还没有考虑过。如果你让我现在说,我回答你,这一天肯定会来。可能早,也可能晚。最早也在明年4、5月份,最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
“抓我那天他对我说,我们又见面了”
记者:听说你和王立军见过两次面?
李庄:我的进去和出来都是非常隆重的。抓捕我那天,十几个人的抓捕小组秘密到北京来抓捕我,押到机场。在飞机上一边一个特警,把我的胳膊抓得紧紧的,请求放松一点,他们说不行,这是规定动作。
下飞机的时候,三路防暴队员,戴着钢盔,穿着迷彩服,挎着冲锋枪,十几辆警车把飞机包围了起来。飞机悬梯下面,第一个迎接我的就是王局,然后就是几十架摄像机、照相机对着我。
我对我身边的专案组干警说:“这是奥巴马到访还是抓住了本·拉丹?”王局对我说话了:“李庄,我们又见面了。”我说,“是啊,这不是我们第一次见面,但我相信也不是最后的一次见面。”
记者:这不是你们第一次见面?
李庄:他说的是飞机上的那次见面。2009年12月2日我开了专家论证会,飞往重庆,没想到在头等舱,他也进来了,我们之间只隔一个过道。
记者:偶遇?
李庄:不是偶遇。他们那次是来京告我的状,那个时候就已经想对我动手了。那是头一次见面,但是互相看了一眼,都没有说话。
记者:心照不宣?
李庄:网络,媒体互相都有耳闻,我认识他,我想他也认识我。所以抓我那天他对我说,我们又见面了。
记者:这证明他上次认出了你?
李庄:(笑)肯定,他是干什么的啊?他又说,“你不要认为你那张网我们撕不破。”我说,“我没有任何网,我只知道有一张法网。”
他说的第三句是:“我们重庆打黑除恶的决心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我说:“我举双手赞成打黑,但是我坚决反对黑打。”第四句是我说的:“你们没必要这么兴师动众,这得浪费纳税人多少钱啊。”
他回答:“我们任何一项工作都是有成本的。”我说:“好吧,我愿意做你们的成本。”王立军转头对身边的人说:“你们开始执法吧。”
随后我被带上警车,沿途几十公里,全程戒严,比一级警卫的规格还要高。
记者:他们对你刑讯逼供了吗?
李庄:后来他们还真的没有动我一指头。一开始,他们逼我承认给龚刚模念了同案口供,整整两天两夜不让我睡觉,我实在是困极了,就说:你们也像吊龚刚模那样,干脆把我也吊起来得了,龚刚模被吊8天,我也试试,没准我8分钟就受不了了,专案组严肃地对我说:放心!我们重庆警察,决不会动当事人一指头。
呵呵,如果他们真对我动刑,可能会出人命的……
记者:你很清楚的记着那些细节?
李庄:548天,可以说发生的很多事我都记得。
记者:这是你这一生中最难忘的一段日子。
李庄:最刻骨铭心。最难忘。
“你脱离不了这个时代给你的震撼”
记者:在去年,你刚刚出狱的时候,我问你,你是否在代理龚刚模一案的时候存在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你当时的回答是,历史会证明一切的。
现在,你可以回答了吗?
李庄:不可能有不当的行为。因为现场的录像已经找到了。会见龚刚模三次,
一、我的助理可以为我作证,如果我的助手作证没有什么公信力,那么,
二、旁边监视我们会见的还有好几个警察,我们的会见没有受到他们的任何质疑,如果我有任何违法乱纪,警察是有“权力”制止我的。其实本来他们就不该在现场。我又怎么可能有过格的举动呢?我当时没有受到任何制止,本身就说明一切。而且,如果我在微博上公布的这些是虚拟编造,这是犯法,严重的是犯罪。如果说李庄所有的微博,博客,还有前几天的控告书有一条是虚假的,也已经涉嫌犯罪了。这是很简单的一个道理。现在反思,如果有什么不当,那就是在江北看守所会见三次,与专案组争吵了三次,而且是当着龚刚模的面,当着全国各地律师的面与他们争吵,影响确实不好,不过责任不在律师一方,是他们非法监视会见引起的。
记者:有这么一段经历,你觉得?
李庄:挺有意思。
记者:无怨无悔?
李庄:谈不上。(来源:云南信息报)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李庄被抓捕的时间只有18天,速度之快,令人震惊。庭审艰难推进,挑灯夜战,一直审到了第二天凌晨,显示了法庭“不结案,不收兵”的决心。 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这是继“短信门”“眨眼门”之后,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比大片更精彩!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在被关押的日子里,李庄与重庆公检法机关斗智斗勇,有过绝望,起过自杀的念头,但最终在第二季迎来转机,迫使检方放弃对其漏罪的起诉。 被捕早有征兆 2009年12月5日晚饭后,李庄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通知,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改期,不及多说,电话挂断。 李庄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当机立断,让助手马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蒋林在接受华龙网记者专访时说: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合议庭考虑其
(西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中的306条自增设之初就颇受争议,废除的呼声在刑事司法理论界持续多年。它被律师行形象地称为悬在律师颈上摇摇欲坠的屠刀,颇有吾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味道。然而,本文根据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与法治发展的进程,通过306条的法理解读,重点对法条保存及其中的瑕疵进行立法限定。【关键词】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法定刑 罪状 阿诺德说过:“没有那个信条不受震动,没有那个曾饱受
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庄,男,19XXXXXXXXXXX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 被告一:《中国青年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2号 负责人:徐文新,社长 联系电话:010-64098000 被告二:郑 琳,《中国青年报》社记者
李庄啊,我们虽然被你忽悠了,但也理解你! 李庄律师案件,牵动了全国律师同行的心,大家都在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对李庄律师在重庆两级法院对其审判中的表现,真可以用冰火两重天来表述。 李庄在一审时是气势如虹,犹如一头雄狮,在法庭上的自辨,横纵自如,特别是其一番自白中的“我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法制前进一小步”、“中国十八万律师会为我上诉”词语是令人多么的感动。然而到了二审
昨天下午,著名的前律师李庄老师应我邀请前来律所,在律所会议室讲了题为“企业家融资的刑事风险”。李庄老师说,企业家在融资中,可能涉嫌像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企业家在融资中,一不小心就可能犯罪。李庄老师举了一个例子:某企业家张三,被李四欠工程款数亿元,资金链断裂导致陷入困境。张三多次向李四催讨,李四告诉他款项暂时无力偿还,但可以帮他向银行贷款帮他
李庄律师刑满了,家人到重庆接其回京。 在司法界,全社会乃至世界都产生了轰动效应的重庆李庄案的主角李庄,今天获得自由了。我想,作为李庄走出监狱大门的时候,思量一下也许后怕。假如漏罪给定上了,现在他仍然是生活在监狱里。服刑人员在那里是一分钟都不想多呆的! 李庄案一发引起了律师界的哗然。现在李庄刑满释放了,在律师界,在社会会有啥样反应呢?终究李庄案不仅仅是李庄自己的事。不论是李庄自己还是
再审李昌奎案,夹缝中云南高院何去何从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你的捷信贷款经济案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公告,接收到传票直接带身份证准时出庭,开庭时期定为(2017年10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地: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案号:(2017)民初字第02350号?被告:李旭,原告: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届时需要出庭的人员已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法院认定,缺席可直接判决,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的行为违反刑法207条193条和合同法224条规定,公告期结束后,依法申请执行本人及相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
机构负责人:张守信 联系方式:
建议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机构负责人:魏增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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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审检察院起诉罪名是绑架罪,,一审法院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文山州检察院的出庭及抗诉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构成抢劫罪定性错误,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李扬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原判认定李扬的行为构成抢劫
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有关负
2.1.1.2 法官对大前提的认识具有不确定性 从大前提的角度来讲,我们推定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是确定的。但是法官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官在认识法律规范时可能会不同,或者说选择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会有不同。李昌奎杀人案就体现了法官对大前提的不同选择,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的认定以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的自首等情节就是最好的证明3。通过对比一审二审的判决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可以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多少,法律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唯一具有指导性意见的是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自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决定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该指导意见也只是针对基层法院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而言。而对于中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