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舒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昌平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康、梁*敏,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良,(略)。
委托代理人石*欧,**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8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石*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认定:舒*良是**公司的员工。2001年12月21日凌晨4时,舒*良在工作中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1-5指。
舒*良被立即送至伦教三洲医院治疗,至2002年1月16日出院,**公司支付了舒*良住院的医疗费29233.08元。
舒*良于同年4月10日经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同年6月5日,**公司与舒*良就损害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了赔偿费43000元给舒*良。
舒*良于同年8月16日经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舒*良于同年8月19日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285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向舒*良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270元、受伤医疗期间4个月的工资2711.21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8074.72元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56483.50元,合共77539.43元,减支**公司已给付舒*良43000元,**公司实应给付舒*良34539.43元,并由舒*良承担仲裁受理费20元、**公司承担处理费1000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公司在本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时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因原告在本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致使被告只能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故原告对被告未能及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负有过错责任。
尽管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但是在被告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前,不存在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故被告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2002年8月16日,而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为此日起60日。
因此被告在同年8月19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原告主张被告申请仲裁的时间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以及双方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该协议支付了一次性赔偿款43000元给被告,因此不应再向被告支付赔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赔偿费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向被告舒*良支付赔偿费34539.43元及仲裁处理费1000元,合共35539.4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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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原告周某系无建筑资质的个人,长期私自建房出售。周某分别与被告王某等十多人各自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某建房卖予被告王某,房屋价款18万元。被告支付了16万元房款给原告,原告按期交房,并代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以房屋漏水,原告一直未予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由此引发纠纷。由于房屋已大幅度增值,原告以其无建房资质为由起诉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0年,朔州市朔城区某村村书记周某兰(被告人)交给村会计赵某1400元,用以补缴其婆婆郭某梅、儿子陈某2000年左右耕种小块地的费用,赵某出具收款收据并注账。2012年7月,周某兰代表该村村集体与政府签订了某工业园区道路工程征地协议,其中被征土地涉及该村村集体预留机动地25.3亩(即陈某曾经耕种的小块地),陈某据此领取75.9万元土地补偿款。二、律师工作及结果庭前我们研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