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梁某容,女,汉族。
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
被答辩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2012年7月19日,到期日是2013年7月19日,至今已过诉讼时效。
二、 答辩人并非本案还款义务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借款合意,要求答辩人直接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3月,答辩人在朋友的饲料店玩,碰到前来发放传单的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柱等人。传单上的内容大致为宣传由银行牵头,引导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免息贷款,政府扶持等政策。
答辩人了解了传单内容后,在王某柱的热心介绍下有点心动。后来,银行便组织一批人去长沙望城三星公司学习,其中包括答辩人和某某公司的老板。
学习回来后王某柱又多次到答辩人家里做工作,大力宣传如何整合农户资源,发展养殖行业。刚开始,答辩人自己没有公司,做不了这项业务,便给涟源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做业务员。
后来,答辩人自立门户,成立了涟源市某农牧有限公司。答辩人在银行工作人员和长沙望城三星公司的人介绍之下认识了这些农户和饲料公司。
是饲料公司和银行组织农户开会,要农户成立联保小组到银行贷款,然后统一向公司采购优质饲料,给予农户利息优惠和技术指导,通过银行+农户+公司+饲料厂的合作模式大力发展养殖业。
第一次是到涟源市杨市镇一个姓邓的农户家,召集了20来户农户开会。第二次是在娄星区杉山镇付向东家里开会。第三次是在涟源市杨市镇板桥村彭国政家里开会。
每次开会都是银行在主导,答辩人只是作为业务人员参加会议。因此在本案中,是农户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农户本人签字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银行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是农户,而不是答辩人。
至于农户收到贷款之后自愿向涟源市新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款购买饲料,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答辩人仅仅是某某公司业务员,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更不是案涉贷款实际占用人,人民法院不应判决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三、 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就本案贷款签订担保合同。答辩人提供担保的是2012年8月23日签订的编号431301212082320678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其当时是为新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非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担保。
其抵押也并非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抵押。请法院依法查明。
四、 答辩人并不存在实际占有农户贷款的行为。首先,根据银行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由此可知,银行是根据农户的申请和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某某公司,用于购买饲料。
其次,答辩人没有这么大的权利可以只手遮天,指使银行将农户的钱转入自己口袋。钱是银行贷款给农户后,由农户到银行签字,办理转账手续后,根据农户的指令转至某某公司的账户,并非转给答辩人。
至于农户为何愿意贷款,是因为当时银行承诺无息。但是后来实际办理的时候签的却是14.58%的年利率,导致这些农户有意见。
而某某公司用这些钱全部采购回来了饲料,但饲料送上门去,有些农户又拒收,有些农户要饲料的,公司就送去了,农户拒收的,饲料就滞留在了仓库腐烂变质。
最后银行收不回贷款,某某公司又送不掉饲料,形成了僵局。
五、 银行因追求业绩,对贷款对象审核不严,对客户虚假宣传,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银行在向农户宣传联保贷款的好处时,多次承诺免息,但却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4.58%,还有高额罚息。
大部分农户又不懂法,他们觉得利息太高就干脆饲料不要钱也不还,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却不知最终还是要为无知行为买单。但这些不是答辩人造成的,不应由答辩人来承担。
六、 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答辩人署名的所谓答辩状,其中有很多细节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答辩人在本案中作出的答辩,不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既没有与被答辩人成立借款合同,也不是贷款的实际占用人,更无需承担利息和罚息的义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归还本金,承担利息和罚息,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自主决定贷款给农户,农户自主决定转款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统一为其购买饲料,前者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后者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银行贷款应由借款人归还,至于某某公司与农户之间,到底是某某公司供应的饲料价格过高违约,还是农户拒收饲料违约,都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更与答辩人无关。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答辩人:
2022年3月 日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27日,被告吕*╳、吕*╳与某某自然村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国道旁的一快土地,出租给二被告作为修车之用,面积一亩,租金每年600元,如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二被告应无条件拆除临时搭盖交换地块。合同签定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地。 后来,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但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
案情简介:2014年2月份,原告肖某志和其工友刘某惠、刘某贞、黄某富等多人受雇于被告一肖某清,到华润·新都汇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所在工地工作,此项工程由被告二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肖某清负责该项目的泥工部分。原告与被告一约定日工资为160元,2014年4月1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原告在上班期间,拉一抖模板去倒的时候,由于模板比斗车长很多,且工地还处于打地基的时候,四周都是坑,且没有
金融借款纠纷的处理: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取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金融贷款纠纷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
欠款纠纷法院开庭被告不去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依然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2005年6月30日,原告作为劳务使用单位,被告作为劳务人员,案外人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作为劳务输出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劳务规则,该劳务规则约定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后,三方多次续签劳务规则,最后一份劳务规则约定的劳务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3月31日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但三方未续签
1.首先打开手机,在手机桌面打开支付宝。2.登录进入后,在支付宝首页,点击市民中心。3.在市民中心页面,点击社保。4.在社保页面,点击社保卡开户行信息。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 2022 年 3月24 日作出《关于暂停某园业委会履职决定的通知》,其内容为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某园小区业主投诉,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私自对园区内停车位进行改扩建,收取停车费,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等相关物业费用; 不依法履行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
【基本案情】2018年8月9日,原告成某文(乙方)通过被告人人车公司(丙方)与马某倩(甲方)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签署时间为2018-8-9,17:34:42。被告人人车公司于当日下午17:35分向原告发送手机短信“您已于2018-8-9,17:34:43成功购买本田-思铂睿2015款2.0L尊贵版,合同链接:t.renrenche.com/55CWt,基于安全考虑,本链接1天后失效,请你及时将文
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本案一审庭审情况,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第一,关于强奸罪虽然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强奸黎某某的全过程,但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
被告人:梁某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罪名: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曾欢,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凯洋,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案情:2019年4月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川Z196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双九路由温江方向往成蒲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双九路“成新蒲双温路口站”路段时将一名未知名男性行人撞倒并碾压,致车辆受损、未知名男性行人当
律师观点分析代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潘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以上共计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
1、不能因交通银行不肯协商还款而向银监会投诉。2、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系借款关系,借款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处理民事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但协商应当自愿,交通银行有权协商也有权不协商,借款人无权强迫银行必须协商还款,交通银行不肯协商还款并不违法,也没有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借款人不能因交通银行不同意协商还款而向银监会投诉。
答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伍某某诉答辩人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谨供贵院裁判时参考: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请贵院予以认定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第一,答辩人系保险合同中善意的一方。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15日,在合同生效之前,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多
[裁判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曾用名孙*超)。 被告张某。 原告孙某与被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案件梗概:原告周某系无建筑资质的个人,长期私自建房出售。周某分别与被告王某等十多人各自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某建房卖予被告王某,房屋价款18万元。被告支付了16万元房款给原告,原告按期交房,并代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以房屋漏水,原告一直未予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由此引发纠纷。由于房屋已大幅度增值,原告以其无建房资质为由起诉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
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舒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昌平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康、梁*敏,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