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初,原告张某辉进入被告龙岩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2016年10月20日10时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罗龙路(中兴路-龙腾路)道路工程项目工地上绑扎下穿通道侧墙钢筋时,从约3米处摔下,腰部、右脚受伤。
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为因工伤残九级。
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8日原告收到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向新罗区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项目的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及时收到赔偿款,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本案是通过调解结案的,结案速度快,较快的结束双方之间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履行起来也相对快,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使原告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款。
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1日,申请人林某进入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从事隧道后勤工作。2017年4月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龙岩市北三环(龙腾路-解放北路)工程项目工地上班站在离挖机约10米处指挥挖机处理断面时,挖机甩斗碰撞工字钢,致其左脚被工字钢压伤。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
律师观点分析代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潘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以上共计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案件梗概:原告周某系无建筑资质的个人,长期私自建房出售。周某分别与被告王某等十多人各自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某建房卖予被告王某,房屋价款18万元。被告支付了16万元房款给原告,原告按期交房,并代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以房屋漏水,原告一直未予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由此引发纠纷。由于房屋已大幅度增值,原告以其无建房资质为由起诉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
[裁判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曾用名孙*超)。 被告张某。 原告孙某与被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诉讼案例模板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4月10日 法院名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
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舒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昌平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康、梁*敏,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报,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板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74,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鄂青山刑初字第004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并被临时寄押,同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张某与王某邻里纠纷调解案【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邻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噪音扰民【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05-21【矛盾纠纷类型】邻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某小区10楼,退休在家。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一直被噪音困扰。白天经常听到“砰砰”的关门声,有时还有跑跳和弹琴的声音。夜深人静时也常常被巨大的声响惊醒,严重影响晚间休息,张某妻子为此常
答辩状答辩人:梁某容,女,汉族。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被答辩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2012年7月19日,到期日是2013年7月19日,至今已过诉讼时效。二、 答辩人并非本案还款义务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借款合意,要求答辩人直接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2005年6月30日,原告作为劳务使用单位,被告作为劳务人员,案外人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作为劳务输出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劳务规则,该劳务规则约定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后,三方多次续签劳务规则,最后一份劳务规则约定的劳务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3月31日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但三方未续签
“重庆姐弟坠亡案”张某、叶某一审宣判死刑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叶某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叶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叶某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某两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27日,被告吕*╳、吕*╳与某某自然村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国道旁的一快土地,出租给二被告作为修车之用,面积一亩,租金每年600元,如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二被告应无条件拆除临时搭盖交换地块。合同签定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地。 后来,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但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 2022 年 3月24 日作出《关于暂停某园业委会履职决定的通知》,其内容为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某园小区业主投诉,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私自对园区内停车位进行改扩建,收取停车费,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等相关物业费用; 不依法履行职
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深圳市某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邓永帅,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厨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1000069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新村吉龙路xx。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