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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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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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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动迁专业资深律师。

同住人如何认定 ?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动迁公房同住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他处有房: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 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 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 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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