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
一、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
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认定为房屋动迁中的同住人。如果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按照政策,该知青子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户籍又落在亲戚处,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回沪条件是每户知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监护人”。
但是假如监护人和当事人不是直系亲属关系,房屋的来源和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作为监护人同意其落户,是基于帮助性质,不代表同意其是同住人获得居住权,因而当事人不享有动迁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知青子女迁入户口的性质是判断是否为同住人的关键。首先,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母原来的户口迁出地。
其次,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他有关系。假如只是为了其落户方便,不是属于直系血亲,即使是知青子女,那么也不是同住人,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除了考察迁入户口的性质,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比如,本案中因葛2的奶奶去世,葛2的户籍因缺乏监护人无法迁入奶奶生前所有的大某路房屋,只能由姑姑作为他的建华润,迁入姑姑的公婆家即系争房屋。
两年后,葛2在父亲葛某某所继承的大某路房屋中作为非产权安置人员享受了拆迁利益。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葛2的同住人身份,但是由于系争房屋与葛2并无直接关联性,其户籍迁入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再加上葛2在未成年时享受过私房动迁,因此葛2无法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判决。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户籍在册人员十一人,分为三户,即顾某某户、顾某1户和顾某2户。
顾某某户包括户主顾某某、妻子葛某3、女儿顾某,葛某3的侄子葛2,葛2的女儿葛某1。
葛某某是葛2的父亲,也就是顾某的舅舅,么某某是葛2的母亲,也就是顾某的舅妈。
案情简介
葛2原户籍在黑龙江,父亲葛某某是下乡知青,1993年因落实知青子女返沪政策迁回被征收房屋。
1995年9月,根据《住房调配单》的记载,葛2奶奶生前所有、后由父亲葛某某继承的大某路房屋因动拆迁,新配上某路房屋,新配房人员葛某某夫妇和儿子葛2三人。
顾某某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069,624.81元,由顾某某方共同分得7,015,263.71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顾某1方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2,150,000元,顾某2分得征收补偿款1,350,000元,其余征收补偿款,即5,519,624.81元归顾某某方共同所有。
顾某2提起上诉,认为葛2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葛2作为知青子女落户到系争房屋完全是基于帮助性质,并且其未实际居住,且其回沪不久即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其对系争房屋完全没有居住利益,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也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要求以顾某2、顾某某、顾某1分别代表的三个家庭均分征收补偿利益为原则进行分割。
二审中,就葛2按政策回沪户籍不迁入其奶奶宋肖妹所有的大某路房屋的理由,被上诉人顾某某方陈述,是因为当时葛2的奶奶过世后,该房屋中只有顾某之户籍,故由顾某做户主。
但是顾某不满18岁,不能做葛2的监护人,但是葛2必须要在上海有监护人,户籍才能按政策回上海,故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由顾某的母亲即葛2的姑姑葛某3做了葛2的监护人。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葛2、葛某1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的认定,支持了顾某2上诉的葛2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观点。
判决顾某某方可分得征收补偿款5,169,624.81元、顾某2可分得征收补偿款1,700,000元,但是未采纳顾某2提出的由三个家庭均分征收补偿利益的观点。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葛2系依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也应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享有征收利益,后其随父母因大某路房屋私房拆迁共同分得上某路房屋,无证据证明其成年后仍居住系争房屋,应酌情略予少分,其女葛某1,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因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内,酌情随其父葛2一并考虑征收利益的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
葛2作为知青子女可以享受相应户籍回沪政策,但一般户籍迁入地为其父母户籍迁出地。
本案中因葛2的奶奶去世,其户籍因缺乏监护人监护无法迁入大某路房屋,只能迁入其姑妈之公婆家即系争房屋。该房屋与葛2并无直接关联性,故其户籍迁入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葛2即便曾居住系争房屋也仅是他人对其的帮助。
且结合葛2之后在其父亲葛某某所继承的大某路房屋中作为非产权安置人员享受拆迁利益一节,葛2也无法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因葛2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故其未成年女儿葛某1也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一审法院对葛2迁入户籍情况未作详细查明,仅以其是依据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即认定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顾某2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就具体征收利益的分割,顾某2上诉认为应以三方实际掌控房屋,三个家庭均分征收补偿利益原则进行分割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7801号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一、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
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随着政府推行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演变,大批上海青年被下放农村。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高考被恢复,知青陆续回城。作为一项由国家直接发动的社会运动,城市青年下放农村经历了由鼓励、动员到强制规定、到最后逐步终结的过程。 律师观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持续20余年,作为一场史无前例的由政府组织的人口大迁移, 改变了一代城镇青年的人生轨迹。这一代青年被称为
经常有上海市民提问: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回沪知青子女动迁政策?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动迁同住人的认定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拆迁知青配偶属安置知青动迁政策?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动迁中作为特殊群体能否作为同住人?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1)知青按照政策退休返沪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户籍迁入,都应保留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知道认定同住人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条件之一,那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会不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呢?一、律师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
要想获得征收补偿款,对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十分关键,同住人的判断相对复杂,那么在实际庭审时法院会认可什么样的证据?一、律师观点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综合当前裁判口径,知青、知青子女回沪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只要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均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区别在于,如果回沪后长期稳定居住,则能拿齐人均数(比如该房有1个承租人及3个同住人,原则上该4人各分得征收款的1/4),但如长期未居住,则只能拿到人均数的70%左右。而对于知青配偶,如果也是上海下乡的,则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是从外地下乡的,各院裁判口径不一,多数认为,如该配偶回沪后未实际居住,
对于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如果落户回沪后实际居住于涉案公房,且他处无房,法院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回沪后未实际居住,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非同住人,除非未实际居住是因公房狭小无法居住或有其他情形无法居住。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未被认定为同住人案例:(1)(2022)沪02民终6184号案。法院认为:孙某某原户籍在湖北省,不是经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的人员,系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将户籍迁入系争
法律分析:参军需要对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进行审查。缓刑是有犯罪记录的,会影响子女服兵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上海动迁家庭内部分配-同住人动迁怎么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有150名律师,资深拆迁律师团队,豪华律师团,实力派,水平高,实力强。大量办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
在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那么支内子女返沪后如果不是按政策落户的,能否分配征收补偿款?一、律师观点对于回城知青的居住条件和日常生活的需求,国家和城市政府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他们的住房和生活费用主要由家庭提供。于是回城后住房紧张的难题首先就摆在他们面前,要
四名主要的犯罪分子,先跟二家医疗美容机构勾结,在网络发布招聘“商务伴游”、“私人助理”等信息,招募受害女性。当应聘者来后,告知其需要整容,并提供网络贷款,费用报销等承诺,诱使受害人贷款并去二家医疗美容机构整形。整形后,恶势力成员(本案认定27人)以检验工作能力为名,侵害女性,在检验期间提出过份请求,事后以大客户不满意,公司由此受到经济损失为理由,逼迫受害人离职。并将受害人转给组织卖淫的成员,继续犯
私房征收纠纷中,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被安置人分割私房征收利益时,是否会受到实际居住情况的影响呢?本文以上海市二中院一则案例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表明,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
如果房屋翻修后,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应当如何确定产权人呢?是否仍为原产权人?本文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17条规定:“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
法律分析: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意外受伤,房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况: 1、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 2、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导致天花板坠落等其他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3、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在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导致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造成的伤害。 总的来说,因个人原因造成受伤的情况的,由租客或导致该
你好!建议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根据你的工作性质和档案工资发的
你好,一般网上购物,都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直接和商家联系一下。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与开发商详细约定所购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特别要详细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变小。另外,购房人还应注意,虽然《办法》对许多问题作了有利于购房人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法开发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胁迫、诱使购房人与其签订不利于购房人的协议,以达到其规避《办法》不
法律分析:父亲犯罪会影响子女政审。将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军、公务员考试、报考军校、报考警校、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