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
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那么支内子女返沪后如果不是按政策落户的,能否分配征收补偿款?
一、律师观点
对于回城知青的居住条件和日常生活的需求,国家和城市政府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他们的住房和生活费用主要由家庭提供。于是回城后住房紧张的难题首先就摆在他们面前,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很多回沪知青就是在人均2平方米的居住条件下结婚生子,抚养后代。
后来房屋旧改征收,按照一般标准认定同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关键。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如果严格按照这样的条件认定,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款的群体之外。所以在实践中,知青或支内及其子女回沪,若按相关政策回沪落户,即使没有实际居住,也不一定否认其作为同住人的资格,可根据政策享受待遇。
在具体案件中,最关键是考察户口迁出和迁回的过程。作为支内子女,假如从父母插队的地方直接迁回系争房屋,一般属于按政策落户,但是如果一开始迁回的是非户籍迁出地,后面才迁回老房子,就算是支内子女,也不再是按照政策落户了,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会否认同住人的身份。
例如本案中的艾某,父亲李某是支内人员,李某因支内将户籍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就符合从支内处直接迁回系争房屋的情况,属于同住人。
而艾某作为李某的儿子,2001年从江苏省迁入上海市某集体户口内,2002年迁至上海市中山东路XXX号,2007年9月又迁入系争房屋,未实际居住。
艾某的户口迁移几经周转才落户到系争房屋,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他的同住人身份,但是由于并非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直接从支内地迁回,所以二审改判,难以认定艾某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李某1与李某是兄妹。李某与艾某某原是夫妻(离婚),艾某是其二人之子,龚某某是艾某之子。李某1与朱某某是夫妻,李某2是其二人之子。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李某1,是1982年10月由李某1方婚后受配的七浦路房屋、朱某某母亲承租的梧州路房屋及李某、李某1父亲承租的峨嵋路房屋共同置换所得。
征收前,系争房屋一直由李某1方居住使用。1975年,李某因支内将户籍从峨嵋路房屋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
李某的儿子艾某(支内子女),户籍于2001年由江苏省迁入XXX号集体户口内,2002年迁至上海市中山东路XXX号,2007年9月迁入系争房屋。
2020年5月14日,系争房屋被征收,款项合计5,623,439.2元。户籍在册人口为本案当事人7人。
李某方及龚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要求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2,580,000元。
一审法院认可了李某、艾某的同住人身份,判决李某、艾某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800,000元,李某1、朱某某、李某2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3,823,439.20元。
李某1方上诉请求改判李某方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认为艾某的户籍不是按照知青、支内职工子女回沪政策落户迁入系争房屋的,且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一审法院认定艾某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错误。
二审法院否认了艾某的同住人身份,在李某方及李某1方内部均无需区分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李某方可分得征收补偿款1,200,000元,其余征收补偿利益由李某1方分得。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系支内人员,曾在系争房屋置换来源之一的峨嵋路房屋长期居住,艾某系其子,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二人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李某、艾某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
龚某某虽然因出生报入户籍,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来源较远,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李某1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其家庭3人户籍在册,自始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且系争房屋由其家庭原七浦路房屋及其他房屋共同置换所得,故李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利益,与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补贴亦应由李某1方分得。
艾某某虽然户籍在册,但未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来源亦无任何关联,且其名下位于松江区的房屋可以保障其居住,故艾某某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享有征收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系支内人员,曾在系争房屋置换来源之一的房屋长期居住,其户籍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迁入系争房屋,且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一审认定其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并无不妥。
艾某系李某之子,其户籍于2007年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因其户籍迁移并非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故本院难以认定其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李某1方户籍在册并长期居住,且系争房屋置换来源与其相关,一审法院认定李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亦无不妥。
案例来源:(2020)沪02民终11650号
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随着政府推行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演变,大批上海青年被下放农村。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高考被恢复,知青陆续回城。作为一项由国家直接发动的社会运动,城市青年下放农村经历了由鼓励、动员到强制规定、到最后逐步终结的过程。 律师观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持续20余年,作为一场史无前例的由政府组织的人口大迁移, 改变了一代城镇青年的人生轨迹。这一代青年被称为
私房征收纠纷中,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被安置人分割私房征收利益时,是否会受到实际居住情况的影响呢?本文以上海市二中院一则案例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表明,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
如果房屋翻修后,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应当如何确定产权人呢?是否仍为原产权人?本文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17条规定:“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一、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
终本执行申请人不签字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执行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可以诉讼解决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其中有三种方式:1.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这需要在公证处打个《赠与公证》,然后在到房交所赠与过户,到时候契税是3%,还有杂税几百元;如果房屋你再买卖时,则在正常费用下多一个赠与费:成交价的20%。2.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父母以过世)则到公证处打个《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交所继承过户,费用只需杂税几百元,如果过户后你要卖此房,正常费用下多一个继承税:夫妻一方去世是成交价的10%,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产该情况下如果因为家暴离婚的,家暴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因此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离婚存海赔偿,这中情况下,对于房产分割并不会因为存在家暴而影响过错方的分割。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法院执行局是法院的内部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及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事务。其办理这些事务也是要遵循一定程序的,下面我们一起了解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
不能要回来,因为那是作案工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你好,已涉嫌构成犯罪。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建议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面谈,认真了解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公安机关的讯问情况、公安机关掌握的材料情况,并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会见后对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申请取保候审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知道认定同住人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条件之一,那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会不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呢?一、律师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
无论是公房征收补偿还是置换补偿,都是对公房承租人、同住人丧失公房居住使用权利的补偿,因此有权享受置换利益的主体与征收情况下并无二致,即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以及居住困难户。其中,同住人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户籍在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及无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在私房动迁中,非产权人获得托底保障是否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呢?本文主要就该问题展开论述。&nb
要想获得征收补偿款,对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十分关键,同住人的判断相对复杂,那么在实际庭审时法院会认可什么样的证据?一、律师观点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 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产主要
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网赌输了钱报警可能追回来,但是不能归还给当事人,因为网赌的钱属于赌资,需要由国家机关追缴。法律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
罗某被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被告人罗某以其妻弟段某某的名义在株洲市注册成立了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罗某以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段某某,实际出资者和经营者为被告人罗某,经营范围为硫酸、盐酸、硝酸、双氧水等化工产品的销售。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胡某(已判刑)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