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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能否认定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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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能否认定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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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如果落户回沪后实际居住于涉案公房,且他处无房,法院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回沪后未实际居住,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非同住人,除非未实际居住是因公房狭小无法居住或有其他情形无法居住。

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未被认定为同住人案例:

(1)(2022)沪02民终6184号案。法院认为:孙某某原户籍在湖北省,不是经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的人员,系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现其在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故孙桂枝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案例:法院认为:张A作为知青、张小A作为知青子女,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均系根据相关回沪落户政策,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A、张小A属于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妥。

杨某作为知青配偶,其户籍原属外地,非经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人员,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不是根据相关政策落户,因其在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本院难以认定杨某属于共同居住人。

 

(2)(2021)沪02民终12247号案。法院认为:苏某系知青,苏某1系知青子女,二人系落实政策回沪,在本市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应当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同住人,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杨某作为知青配偶,随回沪知青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沈某1、沈某2系未成年人,户籍报出生在涉案房屋,三人均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不应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被认定为同住人案例:

(1)(2022)沪02民终4289号案。法院认为:朱某3为知青,户口迁出之前居住于系争房屋,退休后按政策返沪,户口迁回系争房屋,朱某3应当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郑某为知青配偶,退休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随子和丈夫共同生活,鉴于居住的环境恶劣,且仅为搭建的1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一家三口居住于此确属困难,且朱某3一方在本市无福利性质的分房,在XX房XX居他处,并无不可,一审法院认定朱某3、郑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妥。

(2)(2021)沪02民终5115号案。法院认为:徐某某系知青,冯某某系知青配偶,徐2系知青子女,三人系落实政策回沪,在本市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属于他处无房,故应当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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