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 户籍条件
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二)居住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三)住房条件
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首先,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其次,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在《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出台前,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而2020年上海高院的会议纪要指出:“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因此相比于之前的居住困难认定标准,此次会议纪要所定的居住困难标准更加严格。
二、不满足条件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对于上文中的户籍、居住和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以符合同住人资格。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没有全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可以视为同住人。
(一)突破户籍和居住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二)突破户籍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三)突破居住条件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三、满足条件也不能成为同住人情形
另外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还规定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不能视为同住人的三种情形:
(一)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二)本来获得单位购房款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三)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
四、同住人的特殊问题
(一) 谁有权对同住人作出认定
对于何方主体有权对同住人进行确认,我们需要指出同住人系法律概念,除法院外其他主体无权对同住人身份进行确认。“本案第一征收公司作为拆迁单位,既无行政授权也无法律权限,无权对张某某同住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引用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719号民事裁定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征收公司或是动迁组都无权对同住人身份作出认定,只有法院有权对同住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二) 未成年人随家人所获分房是否属于获得过福利分房
在《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法院认为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承租的公房动迁纠纷中已经确定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二、如果同住人的身份没有被确定下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这种情况可能要法院来诉讼进行确定;三、如果公房内并无承租人,房管局也没有指定承租人,那么 其他同住人要协商公房动迁后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的法律
一、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怎么认定 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
上海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公房拆迁的经验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 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
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怎么办?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大量上海拆迁案件办理经验,回答如下:一、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向动迁组反映,要求动迁组进行调解,尤其是动迁组现在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相对来说,还是一试。二、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经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动迁动迁补偿款;三、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在法院受理后,法院也会安排调解;四、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基本案情】薛 王某是杨浦区某处公房的承租人,和老婆薛某、女儿王某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王某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12月,王某作为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货币补偿)》,该协议载明各类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为106万元,王某一户作为购买了从拆迁人手中购得航头镇某处三室一厅一套,该套房屋的售价为53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和薛某名下。另外还有
公房同住人的条件是什么,怎样取得居住权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符合年限要求。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怎样取得居住权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14第23版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杜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征收补偿款分割不成,杜先生的弟弟杜某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果让杜某大失所望。 杜先生和杜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杜先生的父亲。1969年杜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苏大丰农村插队落户,在江苏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杜。1985
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动迁专业资深律师。同住人如何认定 ?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动迁公房同住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
律师观点分析1、原告与西安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把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了查封。实际上该车辆是案外人郑某所有,并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于是郑某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该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我们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执行异议,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被法院采纳,法院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原告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上海动迁关于“同住人”的认定-资深周律师很优秀,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办理大量动迁纠纷。谁可以认定同住人资格。只能是法院。在房屋动迁中,动迁方无权认证谁是或不是同住人。因此涉及到同住人的纠纷,必须起诉到房屋,请求析产或分割共有财产,由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主要根据上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
可以。如果只用一个人的身份证开房是不能查出另一个人的,但是如果公安都出马来查那可以调阅监控、看刷卡记录、询问目击者等等,如果是普通人查,他没权利查到隐私。身份证信息查询是只可以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查询,对于商业、公安单位授权的网站均不能查询,其是假冒网站,该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目前公安机关授权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已不再对个人开放,进行收费查询的商业网站都是不合法的。
动迁安置中,是否能够分割动迁补偿款,主要根据是否动迁安置对象确定。属于安置对象的,可以获得动迁补偿款,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不能主张动迁安置利益。同时,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户口在房屋内可以按照动迁政策获得奖励性利益,福利性利益。但是,主要的动迁安置利益无法获得。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二、实践中很少出现平均分割动迁款的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
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有很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