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薛
王某是杨浦区某处公房的承租人,和老婆薛某、女儿王某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王某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在外租房居住。
2009年12月,王某作为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货币补偿)》,该协议载明各类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为106万元,王某一户作为购买了从拆迁人手中购得航头镇某处三室一厅一套,该套房屋的售价为53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和薛某名下。
另外还有一份订房申请,王某与王某某夫妇四人作为订购人购买曹路某处房屋,该房屋售价为47万元,该房为期房。剩余房款6万余元由王某领取。
因家庭内部无法对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女儿夫妻两人将王某夫妇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购买的两套安置房为共有,并均分安置款。
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请基于认为两原告对动迁款份额各享有总额的四分之一权利。在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认为即使配套房屋未固定、权属未登记或原告实际享有的动迁款权益未达到四分之一,仍主张房屋共有权,要求安置房屋,不考虑钱款补偿。
被告王某表示可以将曹路房屋的使用权给原告夫妇,但整个安置款中有十一万元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安置利益付出的好处费,应从安置款中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租人理应对其他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告关于动迁款总额扣除基于他人好处一节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原告王某为系争房屋在册同住人,原告张某以婚姻关系为由引进照顾为安置人口,均有权享有相应的补贴等权益,故原告诉请主张分割动迁利益,要求确认所购房屋共有,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支持。
但是,当事人订购的曹路房屋因尚未交付,产权无法明确,原告仍坚持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本案不作处理。至于动迁安置款购房后的尾款,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住房、生活以及安置对象在动迁安置时的不同身份等具体因素,不宜再行分割,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航头镇房屋为共有,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在公有承租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类纠纷中,目前对拆迁安置款的分割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上海各法院在审理中一般都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该解答也还算比较全面,但针对目前对用安置的货币购买的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该解答却没有提及,而该类房屋的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导致承租人利用自己签约的强势地位随意决定购买权而损害了其他同住人的利益,其他同住人告到法院往往只能分到拆迁款而无法分享安置房。
而三十万的拆迁安置款与用三十万安置款购买到的安置房在市场价值上是完全无法划等号的。
上海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公房拆迁的经验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 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
公房同住人的条件是什么,怎样取得居住权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符合年限要求。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怎样取得居住权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14第23版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杜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征收补偿款分割不成,杜先生的弟弟杜某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果让杜某大失所望。 杜先生和杜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杜先生的父亲。1969年杜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苏大丰农村插队落户,在江苏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杜。1985
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动迁专业资深律师。同住人如何认定 ?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动迁公房同住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
一、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 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二)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三)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首先,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5
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某处房屋2010年被拆迁,共取得拆迁补偿款248万多元。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是薛某,共有薛某夫妇及3个女儿、大女儿的丈夫和小孩、二女儿的小孩及薛某妹妹一家三口11个户口。薛某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安置薛某妹妹一家三口,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薛某妹妹找到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在调取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住房配售单》等材料后发现,该房屋因为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
法律分析: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意外受伤,房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况: 1、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 2、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导致天花板坠落等其他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3、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在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导致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造成的伤害。 总的来说,因个人原因造成受伤的情况的,由租客或导致该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时候,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很多,如支付货币,进行产权置换等,那么房屋拆迁什么情形下视为同住人?下面由淄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房屋拆迁哪些情形下视为同住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
一、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怎么认定 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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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承租的公房动迁纠纷中已经确定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二、如果同住人的身份没有被确定下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这种情况可能要法院来诉讼进行确定;三、如果公房内并无承租人,房管局也没有指定承租人,那么 其他同住人要协商公房动迁后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的法律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思就是上述情形给租客或在这个房子里住的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房东都不承担责任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有很大差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二、实践中很少出现平均分割动迁款的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
售后产权房同住人是指在“售后公房”里面居住的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2、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作为同住人一般对售后公房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金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