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经验回答如下:
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承租的公房动迁纠纷中已经确定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
二、如果同住人的身份没有被确定下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这种情况可能要法院来诉讼进行确定;
三、如果公房内并无承租人,房管局也没有指定承租人,那么 其他同住人要协商公房动迁后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的法律纠纷问题;
四、在以上前提之下一般根据动迁款分配的原则,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分配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您好,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您好,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案例,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提交案例一则供学习和参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沪02民终37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徐某之子),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
意思就是上述情形给租客或在这个房子里住的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房东都不承担责任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一、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 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二)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三)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首先,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5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有很大差
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怎么办?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大量上海拆迁案件办理经验,回答如下:一、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向动迁组反映,要求动迁组进行调解,尤其是动迁组现在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相对来说,还是一试。二、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经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动迁动迁补偿款;三、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可以在法院受理后,法院也会安排调解;四、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同住人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户主的区别是:承租人指的是承租房屋的人,户主指的是房屋的主人。公房动迁一般按照房屋产权面积1:1进行补偿,由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进行安置或者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深动迁律师周运柱律师指出: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
一、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怎么认定 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
首先,同住人是公房才有的概念。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1)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户口;(2)实际居住满1年;(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房;公房动迁后的安置房;单位分配,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处分了其他承租公房,或已在本市其他公房动迁中获得货币补偿,亦属于有其他住房)其他也视为同住人的情况:(1)有本市户口,因婚姻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居住不满1年
当然不是。户主不是承租人,虽然有时候户主和承租人是同一人。一户只有一张租赁卡,物业公司登记在册的承租人有且只有一个,但是户主可以有多个。一般来讲一户只有一个户口簿,但只要派出所同意,一户也可拥有两个户口本,户主名字记录在户口本上,是由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的,其他户口想迁进来需要征得户主同意。另外,上海公房动迁承租人是肯定有份额的,但是户主并不一定有份额,户主也需要满足同住人条件才能分动迁利益。
可以。如果只用一个人的身份证开房是不能查出另一个人的,但是如果公安都出马来查那可以调阅监控、看刷卡记录、询问目击者等等,如果是普通人查,他没权利查到隐私。身份证信息查询是只可以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查询,对于商业、公安单位授权的网站均不能查询,其是假冒网站,该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目前公安机关授权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已不再对个人开放,进行收费查询的商业网站都是不合法的。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二、实践中很少出现平均分割动迁款的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
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