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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动迁安置,公房承租人已故,该户又无同住人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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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动迁安置,公房承租人已故,该户又无同住人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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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被征收公房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时,动迁利益如何分割呢?因公房不属于遗产,该类纠纷便不适用我国《继承法》。

但公房动迁利益已经客观存在,法院考虑到公平及实际操作性,一般会结合该公房原始受配人、户籍在册人员户口迁移情况、历史居住状况、实际居住困难等因素,参考适用《继承法》的处理原则,酌情确定各自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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