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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所得税里面纳税明细,2020年5-7月,这三个月都有来自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放的劳务报酬共4766元,已申报税额631元。但是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从未取得该公司任何一笔收入!请问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您好,个人所得税里面纳税明细,2020年5-7月,这三个月都有来自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放的劳务报酬共4766元,已申报税额631元。但是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从未取得该公司任何一笔收入!请问如何处理?
1个回答

应由本人到发放工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将二处工资合并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扣除公司方已交数后补交差额数,如果发放单位属于不同税务机关的,任选一处即可。

如果未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本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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