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配偶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案情介绍
多年前,常先生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常先生的公司分配给了他一套公房,常先生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就将妻儿接到了自己的身边,与自己的妻子孩子一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后来,常先生不幸去世,同时常先生所属的公司以常先生的妻儿的户籍都不在公租房所在的上海市,再加上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为由,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痛失家庭顶梁柱的常先生的妻儿一时间无家可归,常先生的妻儿认为自己作为公租房承租人的家属,在承租人去世后,自己尚居住在房屋内时,公司不应该变更承租人。
母子二人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当地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一审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但作为被告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公房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其同住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01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公房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过世后仍可继续承租
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特定群体出租的住房。“公租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在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族住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上海公租房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除此之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所以,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仍可以继续承租。
2.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指出,常先生是公租房的原承租人,在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然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类型租赁合同的资格。
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
一、承租人死亡后,长期居住该公房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轻易剥夺。这样的考虑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公房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二、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
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
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法律分析:1 、 银行卡持有人去世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带着本人有效证件、公证处开的合法继承人证 明、还有死亡证明、可以先去办理密码 挂失 、3-5天后密码重置、重置以后就可以取了。 2 、 没有明确合法继承人的、以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方式、可以先去办理密码挂失 、3- 5天后密码重置、重置以后就可以取了。 3 、 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密码重置业务、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和银行卡持有人死亡证 明方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
您好,若是符合条件房管局是会批准变更承租人的。若您是原承租人的同祝人口是可以要求继续居住的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
一、原告诉求张三称:北京某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父)和张三的直管公房,由张父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父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父,故张三对7号房屋享有物权;母亲李四与父亲张父于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父去世后,张三将母亲李四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李四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李四并无关系,李四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李四、张四未经
公房也要分成房管局管理的公房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这两类。1、房管局公房:可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变更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新承租人。如遇障碍,可通过诉讼解决。2、企业自管公房:完全有产权单位自行决定,不属于法院管理范围。
能领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一般不能变更其孙子为新承租人,但孙子与其在生前共同居住的除外。孙子在承租人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需要继续租赁原住房的,可以协商继续租赁的事宜,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变更承租人需要以下手续:(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二)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法律依据:变更承租人需要以下手续:(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二)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转
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所有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安置房的归属确定标准:1、拆迁安置房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3、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所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
户口注销以后可能会导致结婚证无效。但是如果身份证号码没有被注销的,婚姻无效。办理结婚证的流程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资料申请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
老公去世了房产是他的名,房子处理方式如下: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的,虽然只有一方的名字,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对此进行析产,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然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存款人死亡取款的方式:当事人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本人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等材料,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再据此要求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二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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