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求
张三称:北京某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父)和张三的直管公房,由张父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父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父,故张三对7号房屋享有物权;
母亲李四与父亲张父于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父去世后,张三将母亲李四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李四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李四并无关系,李四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
李四、张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登记在李四名下,3号房屋系根据拆迁奖励办法给予被拆迁人张三、李四二人的奖励房源,并以拆迁款购买的商品房,3号房屋所有权应为张三、李四共有。
张三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单元3号房屋归张三和母亲二人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且被认为被安置人,搬迁部门与被告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将奖励房屋给被告,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确认归我与其共有,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父与李四原系夫妻,育有2子,即张三和张四,张父与李四于1979年离婚。张父于2012年死亡。7号房屋原系张父承租的公房,2014年,搬迁部门启动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
认定被搬迁人:张父(已去世),性质直管;1间。家庭人口:李四,户主;张三,之子;张四,之子(户口不在)。
2014年6月25日,张三向搬迁部门申请:我是张三,承租人是父亲,已去世,我与母亲马桂霞居住与此,有矛盾,现遇搬迁,请考虑实际情况,给与帮助。
申请人:张三。
2014年6月25日,张四向搬迁部门提交申请:本人系张父之子,长期在该院居住,拆迁后一套房屋无法居住,特申请安置平房1间。
申请人:张四。
2014年,李四、张四向搬迁部门提交《承诺书》:本人经与其他继承人及共居人协商。同意将搬迁补偿全款存折及安置房屋均做在我名下。
如产生纠纷与搬迁部门无关。
《搬迁方案审批表》安置房源情况:
1、安置李四芍药居奖励房源一套;
2、安置张四某平房8号,西南房2间;安置张三某平房1号,西1房间。
2014年,李四、张四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公有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书》,乙方放弃与房屋的承租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及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奖励费共计:人民币87560元。
另,根据《搬迁补偿实施办法》如乙方符合房源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认购芍药居1套,具体购买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自行解决其与家庭成员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事宜。
2014年,张四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交换搬迁方式,放弃原承租房,甲方对乙方安置补偿,即:另行提供公租房,位于北京市×号住宅房屋,由乙方进行承租,间数2间。
2014年,张三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原承租房屋。甲方另行提供房屋进行承租。安置房屋位于北京市×号内第1、2#号住宅房屋,使用面积27.29平方米。
乙方持本协议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性质为直管公产。张三已获得该房屋。
3号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权利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四、律师点评:
7号房屋被拆迁人为张父,家庭人口为:户主李四,之子张三,之子张四。张三、张四均提交申请,要求困难照顾,搬迁部门对李四、张三、张四进行了安置。
其中单独与张三签订了协议书,张三自愿选择×号内1、2#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原有面积,张三亦未支付交换房屋的结算差价,故张三在搬迁过程中,已获得妥善安置,其合法利益并未受损。
搬迁部门在搬迁时是对李四、张三、张四分别安置房屋或给予奖励房源,搬迁部门在搬迁时对不同的被安置人口亦分别签订合同,3号房屋系搬迁部门单独奖励给李四的,李四已取得3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归李四所有,张三要求确认其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2015年8月,王某承租了天津市某直管公产房。2017年10月23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亲属咨询:王某去世后,该公产房该如何处理?是由房管站收回,还是可以由亲属继续承租? 【律师解答】第一条 王某承租的公产房类型【公产房与私产房】公产房与私产房是相对应的房屋,私产房即房屋使用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公产房中,承租人仅享有房屋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个标价签没有需要罚款吗一个标价签没有需要罚款。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公司被收购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若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员工工龄可将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工作年限中;若签订了新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
检察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而不是建议撤销案件。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补充,也应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还是证据不足,就会建议撤销案件或者再次补充侦查。 第二次退回案件后,可以撤销案件。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
这是一个指纹验证的环节。办理身份证的时候,要采集指纹信息,然后公安机关开始制作身份证,这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之后,通知你去拿,此时需要指纹验证,确认身份证交到你本人手里,身份证信息才上传到公安身份信息库,才算有效,才能使用。如果你不是亲自去拿的,需要去确认以下才能用。这是为了防止别人拿到了冒用啊。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的家人能续租,可以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原住房的,可以通过协商继续该租赁使用权益,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
律师解答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可以续租。根据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共同居住人应该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并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
户主去世后,不能继承其生前承租的公租房。公房承租权不属于户主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作为户主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
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不一定能得到赔偿,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出轨并不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
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能申请续租。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属于老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作为老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子女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可能你老公涉嫌刑事犯罪了,建议到看守所或派出所询问一下到底什么情况,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会见了解情况
需要做法医鉴定,确定你姐夫的死因。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租赁的公房,不是个人财产,个人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不是遗产,所以不能完全适用继承。一般的,租赁公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与其一个户口本且生前与之共同居住的家人继续承租而不是继承,但由谁承租,公房所属单位有决定权。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
当亲人离世,生者惊慌失措,淹没于强烈的痛苦。 但如果一笔巨额遗产摆在每个兄弟姊妹面前,猝不及防的反目与争吵,难以释怀的遗憾与悔恨,甚至无可挽回地泯灭与决裂。而这一切,常常源于逝者没有留下一份遗嘱。 这个时候,你会觉得感情到底值多少钱?这是可以放在天秤的两端比较的吗?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避讳这个话题,似乎只要不提及它,生命便会无限循环,殊不知,不明不白之间,生生错过了安排后事的机会,徒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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