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疫情解封后,旧城区改建的速度明显加快了。以黄浦区为例,截止七月份已经有多个动迁基地达到了签约生效比例,房屋征收成功。
随着大规模征收项目的推进,动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是未成年人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案例分析】
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公有房屋动迁,房屋承租人为王某,在册户口为6人。分别是王某,王某的女儿朱某,朱某的儿子徐某、儿媳杨某和孙子徐小某,以及王某的外孙女朱红,还有朱红的儿子蔡某。
朱红系知青子女,当时按照上海市回沪政策落户上海。因为父母都在外地支内,所以朱红回上海时是经过当时的承租人王某也是朱红的奶奶同意的,同时在派出所申报户口时朱红的监护人也是王某。
朱红在公房附近的初高中就读,并且和奶奶王某一起生活。2000年,王某去世,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女儿朱某。朱红在读高中期间,朱红的父母因工作调动回上海了,单位给其父母分配了一套房屋,住房掉配单上也有朱红的名字。
朱红读大学后住校,很少在公房内居住。后来朱红结婚了,其儿子蔡某的户口也报入公房内,但是没有居住过系争房屋。2020年该公房动迁了,朱某一家和朱红对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红便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分割动迁利益。
【庭审经过】
朱红和儿子蔡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利益,理由是自己是公房动迁的房屋同住人。朱某等几名被告不认可朱红和儿子同住人的资格,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围绕朱红和儿子同住人的资格认定上展开了分析,首先关于朱红,朱红虽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但是其户口的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而且其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受配过房屋,成年以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其子蔡某自户口报出生之日起,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也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能享受动迁利益。故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当中朱红虽然在起诉时为成年人,其实法院主要分析的是其在成年之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碰到起诉时是成年人,但是同住人的三要素;
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均是在未成年时实际发生的,所以这类人群同住人资格的认定通常较为复杂。
案例中的朱红,动迁时其是成年人,但是同住人的三要素都是在未成年的时候发生的,法院在认定同住人资格时其实是有一个参考的标准线的,那就是该当事人在成年后同住人的三要素是否发生过变化。
关于户籍,作为同住人三要素中的户籍,这个是最好判断的,只要动迁时户籍在册,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符合户籍因素的。
哪怕户籍的报入是基于帮助或者其他性质。
关于他处有房,他处有房主要是指动迁或者福利分房。未成年时和父母一起受配或者享受过动迁,是否属于他处有房,这个在2020年的上海市高院沪高法民【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有阐述。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不属于他处有房。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的未成年人和父母一起受配或者享受过动迁利益的,均属于他处有房。
关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目前的裁判思路认为未成年人其居住权益是跟随自己的父母,判断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要以成年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来认定。
如果在动迁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的裁决思路是原则上该未成年人不是被征收的同住人,如果其监护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那么该监护人在分割动迁利益时可以适当多分动迁补偿利益。
动迁安置中,是否能够分割动迁补偿款,主要根据是否动迁安置对象确定。属于安置对象的,可以获得动迁补偿款,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不能主张动迁安置利益。同时,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户口在房屋内可以按照动迁政策获得奖励性利益,福利性利益。但是,主要的动迁安置利益无法获得。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上海动迁71号文件公房同住人细则-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动迁专业资深律师。同住人如何认定 ?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动迁公房同住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
对于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如果落户回沪后实际居住于涉案公房,且他处无房,法院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回沪后未实际居住,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非同住人,除非未实际居住是因公房狭小无法居住或有其他情形无法居住。非上海知青随配偶来沪人员未被认定为同住人案例:(1)(2022)沪02民终6184号案。法院认为:孙某某原户籍在湖北省,不是经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的人员,系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将户籍迁入系争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承租的公房动迁纠纷中已经确定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二、如果同住人的身份没有被确定下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这种情况可能要法院来诉讼进行确定;三、如果公房内并无承租人,房管局也没有指定承租人,那么 其他同住人要协商公房动迁后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的法律
综合当前裁判口径,知青、知青子女回沪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只要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均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区别在于,如果回沪后长期稳定居住,则能拿齐人均数(比如该房有1个承租人及3个同住人,原则上该4人各分得征收款的1/4),但如长期未居住,则只能拿到人均数的70%左右。而对于知青配偶,如果也是上海下乡的,则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是从外地下乡的,各院裁判口径不一,多数认为,如该配偶回沪后未实际居住,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二、实践中很少出现平均分割动迁款的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
一、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怎么认定 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
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
首先,同住人是公房才有的概念。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1)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户口;(2)实际居住满1年;(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房;公房动迁后的安置房;单位分配,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处分了其他承租公房,或已在本市其他公房动迁中获得货币补偿,亦属于有其他住房)其他也视为同住人的情况:(1)有本市户口,因婚姻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居住不满1年
现实中,在公有居住房屋中,会有“同住人”与“ 共同居住人”等概念,但其认定条件在房屋租赁、公有住房出售、房屋拆迁三个不同领域内略有差别。在动拆迁中,应当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公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并无房屋所有权,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为公房承租凭证式记载的人,因此,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部分权利,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
上海动迁关于“同住人”的认定-资深周律师很优秀,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办理大量动迁纠纷。谁可以认定同住人资格。只能是法院。在房屋动迁中,动迁方无权认证谁是或不是同住人。因此涉及到同住人的纠纷,必须起诉到房屋,请求析产或分割共有财产,由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主要根据上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
一、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 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二)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三)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首先,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5
要想获得征收补偿款,对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十分关键,同住人的判断相对复杂,那么在实际庭审时法院会认可什么样的证据?一、律师观点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
经常有上海市民提问: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回沪知青子女动迁政策?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动迁同住人的认定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拆迁知青配偶属安置知青动迁政策?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动迁中作为特殊群体能否作为同住人?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1)知青按照政策退休返沪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户籍迁入,都应保留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一、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
房屋动拆迁中,有户口,但是非同住人,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口”情况比较常见,那么空挂户口的人是否可以获得动迁利益呢? 对此,有以下观点:1、 没有任何动迁利益;2、 有部分酌定利益和奖励利益;3、 有部分奖励利益;4、 有部分酌定利益;5、 享有与同住人相等的动迁利益。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