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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迁补偿中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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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迁补偿中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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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在公有居住房屋中,会有“同住人”与“ 共同居住人”等概念,但其认定条件在房屋租赁、公有住房出售、房屋拆迁三个不同领域内略有差别。

在动拆迁中,应当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

公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并无房屋所有权,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为公房承租凭证式记载的人,因此,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部分权利,在公房拆迁中,由同住人和承租人都是被安置对象,共同共有被拆迁的房屋补偿款。

房屋征收一般按照户来计算、以房屋的价值计算总额。当前,只需要承租人一人签字,除非涉及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否则征收并不会认定同住人。

当前,上海公房动拆迁引起的家庭矛盾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是同住人,其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因此,笔者对有关同住人的条件标准、特殊情形、分割原则以及同住人人数较多所引起的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补贴等问题进行梳理。

同住人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形

一般的当事人会有一个误区,认为有户口就一定可以先享受到动迁安置利益。其实户籍仅仅只是在公有住房动迁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了公房中同住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有三个必备条件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规定了其他同住人的情形,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另外,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

但是,空挂户口,和房屋来源没有任何关系,一直在自己的产权房屋内进行实际居住的,不属于上述的特殊情况。

对于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同样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主要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得出

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如下:(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共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但居住困难的情况除外;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共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

但是,“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仅仅指的是“曾经获得过公房动迁补偿”,一般的商品房动迁补偿不在此限。

公有住房拆迁中承租人与

同住人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另外,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有关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

有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该如何分割?

自人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共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如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给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居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住人人数较多所引起的

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补贴问题

在某些拆迁项目中如果被拆迁房屋中同住人人数较多,人均面积存在较少的时候,动迁政策还会考虑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即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住房政策的除外。

如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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