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
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赁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
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涉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为德国判例法所首创,至《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发展完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31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堪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范。
该规定由于较好地贯彻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合理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备受各国重视。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对特定范围的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目的,合同上的注意、保护义务,不仅对合同相对人存在,而且也应延伸扩张到与相对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
即合同上的保护、注意义务,原则上应延伸到因与债权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的给付发生接触,而债权人对其负有照顾及保护的人。
房屋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即同住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出租人对其不负有给付义务,仅负有一定的注意及保护义务,该同住人除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附随义务)时得依合同原则请求赔偿外,并无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
出租人对同住人基于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首先,出租人应能认识到合同相对人对同住人的安全具有如同对自己安全一样的信赖。
日常生活中,同住人与承租人具有十分密切的特殊关系,债务人基于合同对债权人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时,显然应当注意到同住人的存在。
出租人对与承租人关系密切的同住人,自然也应当负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出租人违反合同义务,不仅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害,而且会及于同住人。
其次,基于合同之诉提起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对同住人利益的保护,仅依侵权之诉起诉,对同住人保护不够周全。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当事人具有不同意义。
具体体现在: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而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我国基本上采纳了这种做法。
2.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承租人对租赁合同不履行的归责事由,不负举证责任,而出租人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过失、故意,应负举证责任。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因此,举证责任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在加害于承租人或同住人的情况下法律只允许同住人提起侵权之诉,那么对同住人的保护是不周全的,甚至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
由此可见,将承租人的同住人,纳入《民法典》保护范围实有必要。现有法律、法规均提到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而没有确定其范围。
对于“同住人”的界定,实务界很不统一。同住人其实质就是受契约保护的“第三人”。依德国学者拉*兹的见解,其范围应限于因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利害关系而债务人的给付亦对之发生关联之人。
换言之,其范围应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受影响,而债权人对其祸福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性质的关系,对其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
如债权人的妻儿、同住人、客人、受雇人。我们认为,应当严格把握同住人的范围,以免对出租人要求过于苛刻,使其承受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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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在公有居住房屋中,会有“同住人”与“ 共同居住人”等概念,但其认定条件在房屋租赁、公有住房出售、房屋拆迁三个不同领域内略有差别。在动拆迁中,应当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公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并无房屋所有权,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为公房承租凭证式记载的人,因此,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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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有很大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借与转租的界定 转借承租的房屋,即承租人将房屋一部或全部无偿借给第三人使用。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房屋转租包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称二房东)和次承租人(俗称租户)。现行法律法规允
一、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
为什么很多房屋租赁协议中都会约定承租方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押金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起的是什么作用?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房租)的款项作为押金。但是,我国法律未对押金作出规定。所以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 一、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性质: 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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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
答: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为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都会约定房屋的使用性质。如住宅用、生产用、商用或其他用途。总之使用性质约定会合法,否则合同本身即是无效的。如果承租人在不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甚至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对房屋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对此,我国法律都会明文禁止。《合同法》第223条对此规定:承租人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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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的规定是什么1、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的规定是:原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且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签订的新租赁合同符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双方意愿,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效;第三人造成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就承租人转租方面看,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人的法律风险提示: 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应约定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在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免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因房屋腾退等事项发生纠纷。 2、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