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奶茶品牌“茶芝兰”、教育品牌“作业帮”及“猿辅导”等企业都因为虚假宣传问题被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虚假宣传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同样会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及企业信用丧失等问题。
一、虚假宣传的定义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原则,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中列举了最常见的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包括:(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3)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以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等。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企业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目前国内对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不仅在《广告法》中有所规定,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行政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据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也就行政处罚内容有所规定,即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情节严重性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近期,“小仙炖”鲜炖燕窝就因是其在产品参数界面宣传的即食燕窝原料、干燕窝含量、商品产地、食品添加剂等10项指标与真实情况不符,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并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万元。
而2021年5月10日,“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因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原因被分别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里的商业宣传不仅包含传统广告,也包含软广告,如影视剧中的植入广告。如果影视剧植入广告中出现将他人产品与自己品牌logo放置在一起,且采取容易让公众误认为他人产品与自己品牌产生特定联系的展示,也构成反法中的虚假宣传。
下面将从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4】跟大家做个简单的分享。
这个案子是国内首起因影视剧植入广告中涉及虚假宣传被判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在影视剧中出现的珠宝首饰,其独特的吊坠款式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
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但该吊坠并非被告公司生产或销售,被告在植入广告中将其与带有明显被告公司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且给予持续一定时间的特写镜头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款式为被告公司设计或销售。
从而使得喜欢该款式的公众对被告公司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从而使其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如果在广告中出现将他人产品与自己的品牌进行结合的情况,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同时,如果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品牌利益,还需要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下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同时,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就“小仙炖”鲜炖燕窝虚假宣传的事件,依据上述消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如果消费者因“小仙炖”公司虚假宣传产生了损失,将有权获得赔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小仙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那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三倍商品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当然,证明欺诈目前还是有一定难度,因为这不仅需要证明小仙炖对外宣传燕窝产品时存在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产品信息的情况,还需要证明该虚假情况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最终的认定可能还需要综合消费者的购买偏好、注意程度、所涉虚假信息对燕窝性能的影响等内容加以判断。
综上,广告发布需谨慎,无论是影视剧中植入性广告,还是一般的商业广告都需要格外的注意。否则经营者除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承担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供学习交流,侵删。
什么是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呢?根据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简言之,涉案财物主要是指赃款赃物。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置都有规定,也
网络上“恶意差评”、“虚假评论”的法律风险近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就小米公司起诉消费者张某“恶意虚假差评”侵犯公司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删除评论、登报道歉、赔偿3万元。近几年随着网络购物和网络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都可以对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也出现一些专门做测评的自媒体。众多评价中,有客观中立的,也有为了其他目的的“灌水抹黑”,“恶意评价”甚至“虚假评价”层出不穷,给企业经营和企业
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过程中,喜欢用一些唯美、漂亮的图片、广告牌、宣传册等进行宣传,并使用吸引眼球的文字引导消费者购买相应的旅游产品。但由于宣传的旅游产品与实际不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本文通过一篇案例详细分析旅行社在招徕推广时常遇到的“风险雷区”,并提出防控该风险的律师建议。一、经典案例简析【案情简介】2018年6月1日,游客张某在A旅行社的宣传页上看到“仲夏狂想暑假玩转日本本州亲子6日
浅谈干部考察中谈话的技巧 谈话考察是干部考察最常用、最有效,也是最基本的方法之一,考察人在干部考察中把握好、运用好谈话的技巧,发挥出谈话技巧在干部考察中的作用,对 真实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和工作、生活、社交四圈的表现,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多次参与不同层次的干部考察中,对谈话技巧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也有一点心得。一、 对谈话技巧的认识所谓谈话,是指两个及其以上
浅谈医师多点执业和挂靠执业中的法律风险作者:山东医疗律师马家强很多人认为医师多点执业不就是挂靠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吗?这种简单的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医师挂靠执业是指,医疗机构为了满足资质准入、升级,减少成本支出等需要,违规将医师执业证注册或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串通投标的本质是指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事先非法商定,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投标。 第一类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①一个投标人操纵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一
现实中,在公有居住房屋中,会有“同住人”与“ 共同居住人”等概念,但其认定条件在房屋租赁、公有住房出售、房屋拆迁三个不同领域内略有差别。在动拆迁中,应当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公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并无房屋所有权,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为公房承租凭证式记载的人,因此,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部分权利,
来源:Alpha案例库,“孙永文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 ”。作者: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熊柳清、梁黛。裁判要旨本案行贿人蒋罗兵以预分红为名送欠款给被告人,法院根据行贿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涉案公司股东获取利益情况综合判断,排除被告人收受钱款行为系民事行为,围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预分红是其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即使做法有背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应由公司法
?来源:大商经法律圈 文:占珺 边缘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本文
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是: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诱使买受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同时宣传内容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虚假宣传的处罚:1、行为人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违法发布了虚假广告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3-5倍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元的罚款等;2、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
NO.1导读刑事案件发生后,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受害方的刑事谅解均是我国《刑法》减轻、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其核心虽然均体现为:通过受害方对于被告人的侵害行为给予谅解最终实现刑事责任的适当减免,但两者在减轻幅度、适用范围上仍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减轻处罚的幅度不一样 2021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难道民事可以纵容当事人虚假陈述吗?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可以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在此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 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 
现在很多商家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会夸大自己的产品或者直接虚假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以至于误导消费者,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所说的高度,这就是虚假宣传。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
一、整体查账的把握贪污贿赂案查账不像其他部门的查账,一般是在有举报、有线索或侦查部门自己经营线索时,才会接触有关单位,进行查账,目的性非常强。这就决定侦查部门的查账,要有计划、有目的、且要具备一定的查账经验,同时,查账时间不能太长,否则不利于侦查,对被查单位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毕竟,检察机关不像审计、财政等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对账进行全面、仔细清查。因此,侦查人员在查账时,要做好以下几点:(1)一
行为人的宣传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就认定构成虚假宣传:一、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三、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为,对广告主由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由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现在很多商家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会夸大自己的产品或者直接虚假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以至于误导消费者,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所说的高度,这就是虚假宣传。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
虚假宣传赔偿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2、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金额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