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导读
刑事案件发生后,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受害方的刑事谅解均是我国《刑法》减轻、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其核心虽然均体现为:通过受害方对于被告人的侵害行为给予谅解最终实现刑事责任的适当减免,但两者在减轻幅度、适用范围上仍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减轻处罚的幅度不一样
2021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一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规则,刑事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相比于刑事谅解,不仅对于基准刑的减少幅度放宽至5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很明显,刑事和解对于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幅度明显大于刑事谅解。
二、适用的范围条件不一样
在理论上,刑事谅解适用于有受害人的所有刑事犯罪,且对刑事被告人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刑事和解则仅适用于情节相对较轻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第232条至262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刑法第263条至276条)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相较而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更为严苛,具体表现为:首先,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其次,罪名系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下辖罪名或除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
第三,主观恶意不大,可能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故意犯罪或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第四,刑事和解程序不适用于累犯。
三、两者的程序内容不一样
刑事和解程序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程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当中的第二章,相关条文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内容、程序、文书制作以及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同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有相配的解释和规定。
在刑事实务中,刑事谅解书通常只需要明确表明受害人系自愿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即可,其程序启动及具体内容均是由涉案方自行协定。
刑事和解中,除谅解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且明确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明确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方式并审查其履行能力,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必须由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完成,不得由近亲属代替;
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撤回起诉;刑事和解需要在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并形成书面的法律文书。
刑事和解制度的设定在于更好的处理、化解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矛盾和争议,充分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惩教并重的原则和精神。
笔者曾代理过的故意伤害案、非法拘禁案等案件就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取得了缓刑、不诉的良好效果,在依法惩戒犯罪的同时化解了刑事矛盾,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通过受害方的刑事谅解来争取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刑事和解程序的应用却往往极易受到忽视。
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在辩护律师的专业指导帮助下,争取启动和解程序,在将案件负面影响降低的同时依法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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