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络上“恶意差评”、“虚假评论”的法律风险

问题描述

网络上“恶意差评”、“虚假评论”的法律风险
1个回答

网络上“恶意差评”、“虚假评论”的法律风险

近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就小米公司起诉消费者张某“恶意虚假差评”侵犯公司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删除评论、登报道歉、赔偿3万元。

近几年随着网络购物和网络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都可以对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也出现一些专门做测评的自媒体。

众多评价中,有客观中立的,也有为了其他目的的“灌水抹黑”,“恶意评价”甚至“虚假评价”层出不穷,给企业经营和企业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那么,在网络上“恶意差评”、“虚假评论”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一、“恶意差评”“虚假评论”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法律对其他破坏方法并未进行明确,致使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非暴力手段妨害生产经营,且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相当争议。

一种观点则认为,妨害生产经营行为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随着信息社会时代的到来,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致使传统刑法面临种种挑战。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涌现了诸如“恶意批量注册账号”、“恶意差评”等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如2011 年铁路部门开通 12306 购票网站之后,便有一些黄牛会通过专门的用户注册网站,自动生成有效的身份证号,甚至通过一些网站和黑客买卖身份证信息,然后利用这些有效的身份证信息注册账号,大量囤积一些紧俏线路的火车票。

这造成:一是正常用户被迫高价从黄牛处购票;二是身份证信息被黄牛注册过的用户无法在网上购票;三是迫使 12306 网站进行三次大规模的系统修改或升级。

又如,在电商平台上,有些不法分子恶意注册,对卖家进行“炒信”,提高卖家的信用等级;进行“恶意差评”,降低卖家的信用等级等。

某著名电商平台平均每天识别并拦截的恶意注册账号达 50 万个,高峰期单天识别和拦截近 270 万个。如此等等在实质上属对他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却由于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破坏方法规定的不明确而得不到相应处置,致使放纵对犯罪的打击。

从立法目的以及法益保护立场出发,还必须顺应犯罪多元化以及传统社会从农耕文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变的现实需求,将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非暴力妨害行为解释为破坏。

【以上引自(2016)渝0234刑初156号】

二、“恶意差评”“虚假评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2年6月,杨某伙同吴某甲、周某、陈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刘某甲、孙某等人多次通过向淘宝网上网店卖家恶意下单,威胁给予差评或投诉为由勒索网店卖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95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最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上述人员敲诈勒索罪成立。【(2013)杭上刑初字第357号】

现实中,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之后,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换退款。

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上可知,法律赋予消费者适当权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如果以维权为手段,以不当获利为目的,迫使商家一次次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赔偿,则可能越过维权的安全线,触犯到《刑法》保护的利益。

三、“恶意差评”“虚假评论”可能侵犯他人或公司名誉权,面临经济赔偿。

网络上有不少水军,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给钱,你让喷谁就喷谁,你让咋喷就咋喷,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对某个产品抹黑。小米起诉张某的案例就是最鲜活的案例,不做赘述,只是告知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恶意差评”“虚假评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各大网络平台,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做各种产品测评的视频,视频中会对产品对功能、性能、材质、使用感受等很多方面作出个性化评价。

如果这种评价是自我消费行为的一种展示,真实表达使用感受,这种权利法律必须支持。但现实中,一些视频博主,以盈利目的,收受产品竞争对手的广告费,非常片面甚至虚假的对某个产品作出倾向性评价,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对所涉产品对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实,这些博主和其背后的竞品厂商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