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很多人因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被刑事拘留,这些犯罪嫌疑人里面,很多都是出借银行卡而被处理,本文分析一下,如何可以做到金额较大的帮信罪而不被起诉。
国家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现在的网络诈骗手法层出不穷,从最开始的冒充公检法、谎称中奖进行诈骗,升级到现在刷单、返利、杀猪盘等手段,很多网友因此而上当受骗。
随着受害的人增多,在2021年4月,国家明确要重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这期间,很多人因为网络诈骗而被拘留。
对于一些提供的帮助的人,也受到了牵连,例如提供信息支持、转账洗钱的人,都被一网打尽。
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为了一些小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例如借银行卡给别人,从流水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这种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充满着风险,借用的人一旦被认定存在诈骗行为,出借人很有可能会构成帮信罪甚至是诈骗罪。如何认定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罪?
以下是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诈骗罪的3档刑罚: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3至10年,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3000至1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至10万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举个例子,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仍然为其提供账户的,最后被认定参与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正犯需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出借账户的人来说,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由于是从犯,可以减轻为3至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不能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
再举个例子,不知道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但知道该笔款项“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应认定银行卡出借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间接故意。
银行流水超过500万不起诉案例一旦出借银行卡给别人,流水就不是自己能够控制的,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流水高达上千万,目前,犯罪嫌疑人还在看守所,公安与检察院均不同意取保候审。
是不是出借的银行卡,如果存在较大金额的流水就肯定会起诉呢?这个未必,笔者提供一下不起诉案例给大家,涉案流水超过500万。
案号:都检刑不诉〔2021〕31号,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因涉嫌帮信罪而被拘留,在2021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据查明,宦某某在2020年12月期间,明知顾某某向其收购银行卡并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一套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
出售的该银行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骗得被害人十多万元,该银行卡流水高达588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宦某某为他人犯罪提供结算帮助,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后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写在最后国家目前正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如果曾经出借过银行卡给别人,那就要小心了。如果自己银行卡流水较大,可以考虑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一旦出事,即使被认定构成犯罪,也会有自首情节,而且有可能会被认定不具有犯罪故意,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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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帮助犯罪行为的特点随着司法机关查处电信网络犯罪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平台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手段具有高度科学化、智能化特点,为逃避法律制裁,极力掩盖自己身份,犯罪时空被人为拉长,犯罪联系面广、点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已由传统的手机卡、银行卡,演化为微信、支付宝、商家收付码,针对个人的“四件套”(银行卡、U盾、实名手机卡、身份证)演变为针对单位的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
律师观点分析主要案情: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该两张银行卡借给朋友“陈某某”的使用。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名下出借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643)的银行账户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069895.11元,其中被害人江某某转账人民币1989.21元。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名下出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9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黄二”(另案处理)需要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本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U盾及卡密。经查,2020年12月3日至12月5日,该银行卡内资金流入达15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98万元。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广西防城港
该案系团队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陈某在2020年5月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后,将两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后经查实罗某在各处收集银行卡交由诈骗团队用以收取违法所得。经审查,公诉机关认定转入陈某出售的银行卡内的诈骗资金高达179万元,对陈某未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律师在审判阶段才接受法院指派,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将资金进项与出项之和认定为诈骗资金流水,明显认定有误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1〕20058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6030********)及U盾一套、手机卡一张,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该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659.34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当下常见的罪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漠,又急于赚钱的当事人容易涉嫌该罪。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自己办了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或者出卖(法律上认为该行为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给他人实施犯罪(当事人不知道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实务中大概率为诈骗、赌博、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用于支付结算活动,俗称“洗黑钱”,公安机关破获了上游犯罪,发现了用于洗黑钱的银行卡,顺藤摸
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底,胡某某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条帮助他人购买火币赚钱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并与其商议后在西安市租赁了一间民宿,以每购买50000元火币,支付150元的报酬,诱导人员前来购买火币、转账。前来购买火币人员要提供自己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火币APP,再绑定支付宝,然后胡某某联系“上家”将钱转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租住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大厦**楼**街区电竞酒店时,采取两人共同出资,从网络上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雇请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所下载的软件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并使用他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再转账至黄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孙某某银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你好,正常情况后期会判刑,超过10万元3到7年有期徒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另案起诉)将租来的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本人及其妻子阎某某2套邮政银行卡租给杨某乙,同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U盾、绑定手机号等资料,资料完备的称为一套,每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后杨某乙将该卡邮寄至长沙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在本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2546350.51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727782.2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金额中有人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杨检刑不诉〔2021〕67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张某甲(已判决)为信息网络诈骗需要他人提供银行进行转账,在2019年12月底开户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各一张提供给张某甲。经查询,上述郑某某提供给张某甲的二张银行卡于开户至其被抓获期间产生的资金流入流水高达人民币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后最长大概十四个半月法院会作出一审宣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首先要侦查终结,侦查时间最长为七个月,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为一个半月。法院一审审判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律师观点分析 近段时间,因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根据现阶段刑事政策,此类案件判缓刑可能性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附向欣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节选) 案号:(2020)沪0104刑初972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法律规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