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某某2020年6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合肥市某河流域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进行招标,李某欲承接该项目,遂让孙某去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孙某联系了张某某、郑某某等人,分别以陕西某建设公司、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等五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每家公司的围标费用3500元、6000 元不等。
各个参与投标的公司的标价,由李某统一制定,共同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开标后,广东某公司以10304117元的价格中标,收取2%管理费后,将该项目交由李某进行施工。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办案过程:
正达刑辩团队接受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团队律师在与张某某数次沟通并查询相关规定及判决案例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某参与合肥市某河流域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张某某的参加,并不会排除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其投标只是在合理价格空间内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不是必然导致最终的中标结果,同时,也没有损害招标人利益,招标项目的控制价是2200万元,而该项目最终的中标价为1030万元,完全是在要求范围之内,而且远远低于控制价格,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此外,张某某实际违法所得只有两千元,情节轻微,在此之前并没有参与其他陪标。依据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区分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张某某不是有组织、有目的围标,没有形成市场垄断,其主观恶性及客观影响均不同于其他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带着以上辩护意见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多次的深入沟通,同时,在辩护人的指导下,张某某向办案检察官进行了深刻的忏悔,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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