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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免获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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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免获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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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李某获悉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准备投标,因担心该项目流标,就想找几个公司陪标。

李某找到三家公司陪标,其中就包括纪某某的公司。纪某某碍于朋友关系,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CA锁等出借给李某,李某安排其公司项目总监延某以纪某某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随后李某又联系纪某某缴纳保证金(李某出资),纪某某安排其公司财务配合李某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李某的公司成功中标。

2020年10月12日,投标保证金通过原渠道退回李某账户。

  某县公安局认为纪某某在明知李某利用李某经营的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将其经营的宁夏某公司的资质、CA锁等资料借给李某让其用于该项目的“围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联系某县人民检察院复制了全部案卷,在查阅全部卷宗后,检索了相关指导案例,提出纪某某没有串通投标的实行行为,仅有出借资质的行为,情节轻微,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应当起诉的法律意见。

某县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向某县公安局提出终止侦查的意见,某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本案的辩护成功一方面使得企业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也使得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纪某某免受刑事处罚,虽然纪某某和公司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不可避免,这一处理结果即能对纪某某起到震慑、教育作用,使其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又能最大程度的减轻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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