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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违法,涉嫌帮信罪,37天成功救援,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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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违法,涉嫌帮信罪,37天成功救援,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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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底周某以每张银行卡1300元人民币,出租其名下四张银行卡(含手机卡一张),共获利5200。

2021年4月周某收到银行流水异常的提示,后银行卡暂停使用。2021年6月,周某因名下银行卡有大量不明流水合计268万余元,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进行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及时找到了本律师,希望委托本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二、代理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对被告人周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存在自首情节,案情轻微,可以取保候审,争取不逮捕,甚至不诉。

经认真分析、研究本案的辩护方向、辩护策略,与公安、检察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与辩护,并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等,在公安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检察院最终采纳本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周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外,本案存在自首情况,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自首,经本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成功认定自首,最终案件判决缓刑。

 三、法官判决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200元,上缴国库。

 四、律师建议1、银行卡、手机卡,应当妥善保管,切勿随意出借他人,更勿出租、出售他人,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本人将承当相应刑事责任。

2、本人或家属涉嫌刑事案件后,应第一时间找律师寻求援助,委托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避免错过最佳的辩护的时机。

 五、法律法规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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