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出人命的案例分析
“喝酒出人命”案例
案例1:就在几天前,因饮酒过量猝死的某饭店停车收费员田某的家属,与当时酒桌上的两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
田某家属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索赔13万余元。庭审当天,他们决定将其他陪酒人员查清身份后也追加为被告。据田某家属说,和田某一块儿喝酒的都是趴活儿司机。
今年1月3日中午,田某应邀到某饭店喝酒,喝了3个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后,神志已经不太清醒,之后侯某等人又带他来到王某的住处继续喝酒。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田某是因喝酒过度而猝死。田某的家属认为,侯某、王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加劝阻,反而不停劝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时抢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今年3月,宣武法院接到一纸诉状:今年2月21日,王某与4名好友一同到**饭店就餐,席间,5人推杯换盏喝得好不热闹。
因王某饮酒过量,崔某主动护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并未直接将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处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发现王某死在路边。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饮酒后冻死”。王某的家属认为,由于4名酒友在与王某一起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酒后也未尽到照看、扶助义务,致使王某饮酒后冻死在路旁,于是将4名酒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56.3万元中的70%,即39.41万余。
说法
酒友:哥们儿是酒桌上喝出来的
喝酒能烘托气氛,常和朋友在酒桌上谈事儿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领导嘴边上常挂着一句话:“赌越赌越薄,酒越喝越厚。”
张先生说,酒桌上有酒桌上的文化,酒精浓度更能拉近两个人的距离,当两个人清醒的时候可能不容易打开话匣子,但当酒过三巡,人越来越兴奋,隔阂渐渐消除,话也就多了,“哥们儿就是这样产生的。”
所以有句俗话讲,“感情深一口闷”,在酒桌上劝酒是常事儿。在张先生看来,喝酒能了解一个人的性情,不认识的两个人可能仅仅因为一顿酒就成了兄弟,一个人可交不可交有时候通过喝酒就能看出来,而平时不容易办成的事酒桌上也许就能摆平。
专家:原则上责任自负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
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佟-强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玉教授均表示,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佟*授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而对此王教授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王某“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专家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佟*授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王教授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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