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介绍
利用“帐外帐”偷逃税款近22万的河南巩义市一会计李xx被公诉,12月2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自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李xx在任巩义市xx煤矿财务会计期间,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伙同该矿矿长李xx(另案处理)采用隐匿销售收入即“帐外帐”之手段,共偷税款217885.95元,占应纳税额的27.86%。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张*农和黄*凤为夫妻,二人共有四个子女。张*农2013年去世,留有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张*农和黄*凤双方共同所有。张*农去世后黄*凤及其子女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张*农和黄*凤共同所有的房屋由黄*凤和四个子女按份共有,其中黄*凤占60%的份额,四个子女各占1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黄*凤因身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老治病,其三个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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