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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单地阅卷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我认为此案被告人应该无罪,可以上诉,并且建议同案被告人曲会计也应该上诉,这对两名被告人均有好处。
于是,安某委托我代理了其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我全面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反复比对委托人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会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多个同村村民的证言等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之后,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一、安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也没有利用他人职务。
二、安某的行为不是侵占。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用该地时,安某领取补偿款是基于征用法律关系。安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是侵占行为。
其次,安某不是私自更改承包合同。屯里承包合同交到村里后,再由会计根据各屯填写的承包合同登记造册。这次土地调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在承包合同之外,不超过1亩面积,可以写进承包合同,超过1亩面积进入经营合同。
安某根据这个规定,将一直耕种的约0.4公顷的林地拿出0.08公顷添加到承包合同内。安某提出这个要求时,先后请示过村有关领导,他们在场均未反对,并且村委会和镇农经站随之都盖章予以确认。
再次,从安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二组《实际面积分配登记表》第3页二等地合计栏内土地亩数发生更改的不仅只有安某家,还有其他家。
因此,原审判决称安某私自要求更改承包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安某未与曲会计合谋利用职权,不构成共同犯罪。2003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会计曲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将安某家经营多年的林地的一部分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原经营合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以获得稳定的劳动成果。
这一行为无论是对于安某还是对于曲会计来说,事先在主观上不具有通谋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财的行为。
曲会计在这件事上既没有分得补偿款,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原审判决认定共同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安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首先,安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曲会计帮助其达成心愿,其行为虽有失原则,但不是为了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时间上来看,2003年第二次承包地调整时,安某将承包合同地亩数作了更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履行了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取了一定的劳动报酬。
4年后发生了多出的承包地被征用的情况,是在2003年时不能预见的。安某领取这笔款时,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镇领导及村民没有提出任何意义。
5年后的2013年,部分村民将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安某领取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并未要求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
原本是民事争议,却被视为犯罪来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办案结果】
中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一审公诉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准予一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好结果主要在于:
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某都上诉,这对二人洗刷罪名都有好处。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安某的坚持。安某在经历这场官司时,孩子正值高考之际,在大学专业的选择上等均受到了影响,考虑到一审虽然判了缓刑,但却一辈子背负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子女将来的升学、就业等会受到影响,心灵也蒙上阴影。
所以,当事人坚信正义犹存,为了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坚持上诉这一点值得佩服。这也再次给了自己一次公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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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赵荣烈律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
职务侵占罪批捕了是可以不起诉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可以免于起诉。
职务侵占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入职广东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员职位,负责生猪养户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在负责监管生猪销售称量的过程做假。被告人陈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205410元,被告人叶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931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
要看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认定
职务侵占罪共犯和从犯的判罚:共犯按照职务侵占罪的罪行全部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做的包括自首、检举揭发、认罪认罚、退脏取得谅解。《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一般从宽处理,但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
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