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法律和案例分析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在裁判文书网里输入“职务侵占罪”,案件量最多的地方是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案件量最多的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辖区法院案件量最多的法院是宝安区人民法院。
说明职务侵占罪的与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
案例一、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骗取保险佣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情
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员工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
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
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2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
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12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同年9月至12月,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其中,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二、
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
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
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销售业务中,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A公司、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
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四、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协助支行行长负责对银行柜员、柜面业务、资金调拨、内部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权限高于一般柜员。
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该银行业务系统存在10万元以下个人无卡存款业务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办理的漏洞,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于2020年4月15日至19日,利用该业务系统漏洞及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2人账户资金,再从聂某某等2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套取银行资金7笔共计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同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全部归还。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利用吴某某等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计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同年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亲王某讲明实情后驾车逃匿至贵阳家中,在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后,仍先后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
当晚23时许,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对套取的122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不当,且认定自首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据此提出抗诉。
2021年3月25日,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且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五、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20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后入职M公司、N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并负责北京区域60余家门店的人事、财物管理。
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下属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在多家店铺于21点后的非高峰时间段以店铺结算系统故障为由要求客户将消费款项扫码支付至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到消费者店内消费款项261,319.5元。
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借用张某某、闫某等8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了5家“X茶”门店入职手续,并指使各店面店长用专用手机为上述不上班员工代打卡,虚报、冒领薪酬,上述8人将每月工资打到常某某指定账户,虚报、冒领薪酬共211,651.36元。
2020年8月至案发,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门门店的奶盖机、打杯机等设备通过向公司报损的方式挪运到亲戚的F饮品店经营使用,设备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27923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常某某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先后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21年5月29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六、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要旨】
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人数众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分情节分区域分层级精准化审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转化为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同时,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查找制度漏洞,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
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
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
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
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一、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 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以权谋私是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条件,但是以权谋私并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求:一、主体上是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二、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也即是通常意义上的“以权谋私”,即利用管理型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但不包括利用职务受贿行为,否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
前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办案过程】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
职务侵占罪共犯和从犯的判罚:共犯按照职务侵占罪的罪行全部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合伙人虚假出资属于诈骗,合伙人做出违法行为的,会受到相应的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刑法》第
1、“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 二、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两者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一下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产。首先,该两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一下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区别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范畴与贪污罪的法律范畴又存在哪些方面的联系呢?在此小编就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一、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
部分退赃的,判决生效后,继续追缴;在量刑上,不如全部退赃的从轻幅度;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控制。一、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二、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