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XX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
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
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当,犯罪不成立。
(2)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强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故被告人刘强辩称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应聘于“友家商旅宾馆”等个体工商户做收银员。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上述个体工商户雇佣的收银员,受托收取和保管旅客支付的住宿费,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托管的房费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收银员,对在前台收取的住宿费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侵犯了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若拒不退还,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定性不当。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已向被害个体工商户业主退赔全部侵占的款项,仍然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再者,即便构成侵占罪,须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此类案件属于绝对自诉案件,侦查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据此改变起诉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一、基本案情陈某某原系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客户送润滑油等产品并回收货款。后陈某某从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离职。2019年初,公安机关传唤陈某某,告知其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警,陈某某侵吞公司货款。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并将陈某某拘留。具体情况是陈某某在2016年到2018年工作期间未将其所负责送货的客户回收的货款交回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总金额共计100多万。二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办案过程】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
当员工从单位“拿钱”时,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通常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中经常出现这样一幕:公诉人认为是盗窃罪,但辩护人却认为是职务侵占罪。这是为什么呢?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正常来说,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是没有什么“恩怨”的,大家井水不犯河水,各自打击各自的犯罪。但是,当被告人是单位的员工,侵犯的又是单位的财物时,这两者之间就有点“说不清道不明”了。员工在从自己单位“
杨天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引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1995年5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1997年《刑法》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二十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
一、贾某1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981刑初128号本院认为,原平市*****选矿有限公司经多次股权转让后,虽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该公司事实上只有被告人贾某1一名股东,成为被告人贾某1的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应和多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公司的一切财
主要案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云南某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擅自将套取的实属云南某公司所有的土地补偿款130万元实际占有。虽李某事后将其中的80万元转借给廖某某,另50万元帮他人填补取走云南某公司在某信用社账户存款后的空缺,但并未改变李某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伙同被告人曹某某虚增217.4吨价值1,0
一、从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作为辩护切入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不满足特殊主体身份要求,则当然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实务中,有些是被指控当事人与单位是挂靠合作关系,对外打着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实质是一种合作关系,与单位并无实质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关键看当事人是自负营亏经营还是领取单位的佣金,从而来认定其实质上与单位的法律关系,以否定其是单位员工的
职务侵占罪无罪情形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在下列情况下无罪: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职工不属于企业人员,不符合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个体工商户股东、收银人员等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职务侵占罪;3、合作关系、承包关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要件
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赵荣烈律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
职务侵占罪批捕了是可以不起诉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可以免于起诉。
职务侵占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入职广东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员职位,负责生猪养户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在负责监管生猪销售称量的过程做假。被告人陈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205410元,被告人叶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931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
要看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认定
职务侵占罪共犯和从犯的判罚:共犯按照职务侵占罪的罪行全部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做的包括自首、检举揭发、认罪认罚、退脏取得谅解。《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一般从宽处理,但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
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
职务侵占罪在山东的立案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