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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如何正确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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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如何正确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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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如何正确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近有人咨询我:他之前起诉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了,现在他有新的证据证明他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否再次去法院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52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特征。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要对本案与前案的相关要素予以逐项核查,以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

因此,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特征,对于上述的咨询,其第一次起诉因不具有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第二次起诉重新补交了新的证据,法院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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