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林地登记发证后的使用权争议是否属于权属争议
随着行政程序的不断完善,现在很多土地使用都会通过颁证的形式来明确其权利。但即使这样也可能发生争议,其中部分争议属于权属争议,应通过政府的确权来进行处理,有的则不涉及权属争议,也就不需要政府进行确权。
那么这二者该如何区分?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彭先生的父母之前取得了林权证,之后彭先生父母过世,彭先生在此之前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将该户的林权进行收回,并且重新分配。
彭先生对这一行为不服,并且主张自己依然享有林权,于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争议地的权属争议进行处理。但是区政府认为不属于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如果认为登记发证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那么可以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
彭先生认为区政府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才可以认为存在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的四至范围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的记载存在重叠、交叉或包含等情形。
而在本案中区政府对村民颁发的林权证上四至范围记载清楚,同时也不存在交叉重叠等情形,所以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无需区政府进行处理。
如果彭先生对区政府向其他村民颁证的行为不服,其应当请求撤销这一行政行为,而非请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林地登记发证后的使用权争议是否属于权属争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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