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1.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确保债权的实现。
2.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要求过错,应分别加以讨论。
一般来说,若当事人违反结果性义务时(如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而违反方式性义务,则一般要求存在过错。
(1)
3.违约金的调整
(1)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断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在连带保证责任中,若保证人没有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支付的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案 件: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赵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合创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宜煤业公司)和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大煤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担保书之日起两年。
现酉宜煤业公司和普大煤业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赵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担保书中,赵某并没有对普大煤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赵某不应对普大煤业公司向共合创展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共合创展公司上诉请求赵某支付违约金90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明确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利息等事由予以酌定。案 件: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1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城辉公司)不按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城建公司主张西宁城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双方对违约金标准未作出约定,本院参照浙江城建公司前述工程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浙江城建公司主张违约金应当从2015年2月1日起参照合同约定的浙江城建公司逾期交工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 件: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0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拉萨玛吉阿米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吉阿米公司)在签订《协议书》之时,即已明确表示要在三个月内缴纳该违约金,故其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有清晰明确的认识,该违约金的计算不仅系依据《出让合同》的明确约定,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
玛吉阿米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之后又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以换取拉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拉萨国土局)继续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反而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判决将玛吉阿米公司应向拉萨国土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由30356290元调减为11967000元,没有兼顾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四: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就违约方的违约事由针对不同标的物分别主张对应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 件: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7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置业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中违约金与定金不能一并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双方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分别对“可售房产”部分和“回购房产”部分作出的约定,马某等三人也是针对“可售房产”部分及“回购房产”部分向福源置业公司分别主张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福源置业公司既未履行“可售房产”产权证的办理义务,也未履行“回购房产”的回购义务,均构成违约。
马某等三人同时主张“可售房产”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回购房产”的定金,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福源置业公司提出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经典案例】如何认定保全错误和相关赔偿责任?(详细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诉请明显缺乏依据的,应认定发生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期案例将介绍一桩因错误保全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甲公司为了阻止合作方乙公司继续销售一楼盘,独享该楼盘带来巨额收益,便起诉乙公司,并相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乙公司名下的全部楼盘,导致该楼盘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机。但是后来,甲公司败诉,其诉请
最高法:如何区分转包与挂靠?(注意要点)【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
北京7月29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这5起案例分别为: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罪犯鲁x不予减刑案,罪犯管x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x梦不予假释案,罪犯黄x依法收监案。 案例1 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x,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13.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法:有过福利分房,遇到拆迁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先补偿,后征收,但是实践中征收方总是无所不用其极的不给被征收方安置补偿。案件概述张女士结婚后户口迁至某市某村并一直务农,其爱人90年代购买职工福利房。后来将该房屋转让。后来,区政府公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女士位于村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方案规定安置对象的范围,仅为原籍村民。但区政府认为其并非原籍村
最高法:法院如何正确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近有人咨询我:他之前起诉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了,现在他有新的证据证明他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否再次去法院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52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评估是确定房屋以土地价值的一个重要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该以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提起诉讼呢?沈律师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负责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办法评估了李先生的房屋后,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李先生对该征收
(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裁判观点归纳:对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增减,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细化和完善,且违约条款不属于实质性内容,故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中建二局主张案涉施工合同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应以招标文件作为认定双方结算、违约责任等的依据。中建二局提交的招标文件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上与案涉施工合同有所不同。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16.1.1
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这只是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1985年,王某与周某进行了土地互换,王某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到了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时,县政府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在清查登记表上记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某诚、王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
最高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口迁入,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沈律师在之前的案例中给朋友们分析过,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本村集体的房屋。如果先购买了本村集体的房屋,然后又将户口也迁入到了村集体内,在村集体内生产生活,此时如
转自:律脉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到期后以房抵债的操作比较常见,但如何操作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更规范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关注和研究,也更需要经验。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
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实践中,在征收国有土地的时候,有的征收方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会给予补偿,但是以划拨方式
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
最高法: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还享受村民待遇吗?在实践中很多,农村人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内工作,将户口迁到城内,但是在其退休之后,又想要回到农村继续生活,并且农村也依然为其保留了宅基地,那么将户口迁回之后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刘先生原为某村村民,在1966年时参加工作,离开了该村集体,也将户口迁出,并且一直居住在城内,在2006年时退休,2008年时返
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
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从合同法理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