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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办理的以房抵债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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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办理的以房抵债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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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目前有套房,处于交够首付,尚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该房屋还涉及到开发商顶账房。日前,该顶账房与我朋友之间产生纠纷,求助我。

我了解到的事实:该房屋是**开发商开发。我朋友已经交完首付并完成房屋交付,做了装修并入住。但我朋友还没有办理完贷款,所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我朋友对该房屋的优先权并没有形成。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另一个事实是,开发商与承包方已就该房屋签订了以房抵债合同,以房抵债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据此,根据合同法第22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款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样我朋友在诉讼中确定无疑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和朋友说了法律后果后,我朋友和该承包方达成了和解,就该房屋我朋友将尾款打倒该承包方,约定了三个月通过办理完银行贷款的方式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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