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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以房抵债的债权不应享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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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以房抵债的债权不应享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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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房人系因以房抵债而非消费行为订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购房人将67套案涉房屋实际用于居住,故不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283号案件

2.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则。此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仅限于购买的房屋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故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型房屋,以及基于消灭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债等情形,一般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94号案件

3. 购房人名下未登记有其他住房,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支付的价款超过总价款的50%,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该购房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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