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 2012年11月27日,刘瑞富(出借人)与张双兰(借款人)、许奎南(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月息5%。
2. 2013年3月26日,刘瑞富(出借人)与张双兰(借款人)、许奎南(共同借款人)针对上述《借款合同》签订《“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
3. 另查明,《“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相较于《借款合同》有两处改动:(1)还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9月26日;
(2)许奎南由“担保人”身份变更为“共同借款人”身份。
4. 检察机关认为《借款合同》项下张双兰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检察机关对《“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项下行为并未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刘瑞富依据《“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诉至法院,要求许奎南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债权人是否还有权对债务加入人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可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在原借贷双方与担保人对《借款合同》进行确认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该补充协议所涉借贷关系与2012年11月27日《借款合同》所涉借贷关系尽管涉及同一笔借款,但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同一;
许奎南的债务加入行为与张双兰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实,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也未将该债务加入行为纳入张双兰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
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全案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情形,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至于张双兰申请再审主张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导致与刑事案件产生司法冲突的问题,因两案中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所谓的冲突并非必然产生,即便存在可能的某些冲突,也可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协调解决,该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
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就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言,张双兰等人具有向刘瑞富借款、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刘瑞富具有向张双兰等人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刘瑞富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知张双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的签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院执行房产以物抵债,办理过户一样需要上税。 一.房产过户费用如下: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
以房抵债怎么过户 以房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起去房管局带上房屋的资料和借条去办理以房抵债过户。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 房屋属于不动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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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房人系因以房抵债而非消费行为订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购房人将67套案涉房屋实际用于居住,故不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283号案件2.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则。此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仅限于购买的房屋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故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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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规定的出处 以房抵债规定出处是物权法规,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房抵债的案件还会涉及合同法,双方签订的债务合同约定用房屋来到期抵押或者到期买卖,由债权人收购该房屋。在债务人的偿还行为为未知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债务人财产做改动。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以房抵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已就“以房抵债”达成了协议,且已经
引言:在民间借贷或者建设工程领域,为了确保将来债权和工程款的实现,一般会在借款协议或工程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需要提供等价物、房子用于抵消债务,那此类事前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对此,过去的《物权法》《担保法》和现行的《民法典》对于此类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或抵押权人、质权人)未予清偿的,将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定义为“流押”“流质”条款,此类条款是法律上明文禁止适用的,而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3月31日新政实施第一天,北京市共办理个人房屋交易583户,其中就有500户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4308.4万元。在新政实施前就已网签并缴税的业主,也有可能享受新政的优惠。未过户,二手房可申请退税吗税务部门表示,如果市民之前出售的房屋处于满足2年期、不足5年期的条件,即符合新政策免税条件、不符合旧政策免税条件,并已经按旧政策缴纳过契税的,只要该房屋
可以以房抵债,但是应当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房抵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借款人将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其偿还债务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是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都是有效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并且没有将房产抵押给其他人。借款人自愿把房产作为抵押,并且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抵押的风险。债权人合法持有借款人的债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的内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房抵
一、以房抵债需要缴纳税款。以房产抵消债务属于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抵债双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包括契税、营业的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二、以房抵债需要交纳营业的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以房抵债的三个必备要件:以最高院判例为例以房抵债要点: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应否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不应允许当事人签订此类协议;即便签订了,也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意味着放弃了期限利益,提前进行了清偿。将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让与担保,拟制色彩过于浓厚而不符合当事
涉及“以房抵债”的债权审查问题在破产案件中争议较大,明确、统一这一类型问题的审查规则有助于管理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房抵债”是“以物抵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其含义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尚不存在法律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分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
在审判实践中,股东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观点认为,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出资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股东可能面临如下两种法律后果:一、对外: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对内:该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一、抵债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对抗人民法院执行抵债未过户的房屋,如果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但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