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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被确认的符合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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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被确认的符合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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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案外人因以房抵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对房产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以房抵债行为客观存在,且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合法占有该房屋;

(三)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价值与原债权数额一致,且经清算债务数额已经确定;

(四)非经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主要应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性,也即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物权期待权。

     又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只有经依法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也就是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债并不是法律不允许,符合上述的条件以后还是可以确定以房抵债的合法的效力,法律也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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