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 宋某等四人轮奸无罪案
一、案情简介 宋某是黑龙江某大学大一的学生,在2011年5月的一天,正值周末宋某与同学到江北大学城去玩。在吃饭期间,宋某接到一个叫佳佳女孩的电话,佳佳是宋某以前在歌厅认识的一位朋友,曾多次邀请宋某来大学城玩。时间不长,佳佳带着她的朋友丹丹来到饭店,九人一起吃饭(宋某及同学总共是七人)。饭后,九人先到歌厅唱歌,又到宾馆打牌。期间,宋某的三名同学提前离开。在宾馆403房间,宋某、白某、丛某、刘某四人分别与佳佳发生性关系。402房间的丹丹听到了隔壁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声音,于是离开宾馆拨打110报警。学院路派出所出警将宋某等四人抓获,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宋某等四人涉嫌强奸罪(轮奸),对四人进行刑事拘留。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案公安机关指控宋某等四人对被害人进行轮奸,如果指控成立。 假定五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刑法第301条规定三人以上发生性关系为聚众淫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宋某等四人无罪释放,目前正在与学校联系重新上学事宜。
四、案件花絮
1、张城玮律师介入案件的转折点。案件发生后,四名家长从外地赶来,托人找关系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案件肯定得判。三名家长在等待近一个月时间认为案件无望已经返还老家,宋某母亲也决定先委托律师当晚返还老家。张城玮律师介入案件后,建议宋某母亲暂不回家,并劝说其他家长返回哈尔滨。几日后,四个小孩被办理了监视居信,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不批捕,案件终结。
2、本案是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这其中有四名家长的关系,家长与被害人的关系,家长与办案单位的关系。
3、敬业与执着,真诚与智慧的完美结合。这是宋某母亲对张城玮律师的评价。案件结束后,四名家长又出资一万元专门向张律师表示感谢。 点评:十个强奸九个是冤枉,如何能洗清冤情?这需要很强的证据分析能力,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看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以这个案件为例,总共有四名律师(每个家长都请了律师),但只有张律师看到了无罪,并看到了在侦查阶段即可实现无罪,张律师为此十余次往上往返呼兰与哈尔滨之间,结果是苦心人天不负,结果真的得以实现。
法律意见书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审查逮捕的宋某等强奸一案中,我作为宋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与办案单位交流案情,认为本案证据尚未达成查证属实的批捕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 本案同时存在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本案有罪证据包括孙某菊(佳佳)的陈述以及其朋友报案人的证人证言,无罪证据包括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旅店老板的证人证言。两种证据之间互相不能排除
二、 关于有罪证据的分析 对孙某菊陈述的分析。分析孙某菊陈述的真实性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方面当奸情败露,被害人为了洗清自己,也有可能说是被强奸。这种可能性在本案是不能排除的。在本案中,孙某菊本人没有报案。本案系他人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的介入。在此情况下,即使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在朋友已经报案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未婚的女性其也很难坦然承认她是自愿的。如果她承认是自愿的,她的声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坏,这是她不能承受和面对的。出于对自我保护,她也可能在公安阶段说是被强迫的。另一方面,孙某菊陈述前后矛盾,陈述的真实性应受到质疑。孙某菊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是四人强奸了她。第二次询问又称是与宋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其他人是不自愿的。两次询问陈述内容有重大差别。可以判定在这两次陈述中至少有一次孙某菊陈述有虚假的内容。还有没有其他虚假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在此情况下,孙某菊陈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不能确定的。其陈述不作为定案根据。对其朋友报案人证言的分析,该证人在案发现场的隔壁,她听到敲墙声,认为孙某菊是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于是在征求其他朋友的意见选择了报案。事实上,孙某菊并没有进行敲墙,该证言内容可以证实是虚假或错误的。
三、 对无罪证据的分析 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大一的大学生,他们的供述包着大量案件的细节,应当说真实性很高,并且能够相互印证。 旅店老板可以证实没有听到任何喊叫声,孙某菊下楼时表情、对话正常,没有任何的异常。强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正因为有这样的特征,被害妇女被强奸后,情绪反常,不会很平静,她们一般都表现为悲痛、气愤、忧郁,有的还有轻生表现等等。这些情绪是掩饰不住的,而且她们往往也不加掩饰。这些情绪的表露,可从她们的家长、同事、亲友那里了解到。通过调查,分析被害人被害时的心理状况,对确定奸情的性质是大有帮助的。孙某菊的反应与被害妇女通常表现不符。
四、 对本案无争议的事实的分析 到旅店后,在孙某菊的提议下大家一起打扑克,谁输谁脱衣服,或者让男女做一些亲吻、拥抱的亲呢举动。在此过程中,有个男生脱的只剩下内裤了。在这过程中,孙某菊又意犹未尽,打电话叫来了另一个女性朋友(后来这个人带着男朋友一起来的,待了一会后离开)。这是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果孙某菊不想自愿发生性关系,在夜晚旅店房间里她提议打扑克脱衣服这一做法将是无法解释的。而且在这过程中,面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她是主动的、积极的,她作为成年人也应知道这么脱衣服进行一系列亲呢举动接下来将会发生什么。她是自愿的、同意的,并且有可能她本身就是主导整个过程。综上,本案存在着自愿发生性关系,当该事败露后孙某菊选择了控告强奸来洗清自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孙某菊没有呼喊,与下楼时孙某菊神情的正常,与他人报案在前孙某菊控告在后,与孙某菊在公安机关陈述内容的反复,是能够相互吻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无法确定孙某菊陈述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和否定被控告人的合理解释,本案证据尚未达到“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批捕证据标准,特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依法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辩护律师:张城玮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高中文化,原惠水县好花红镇某某村村支书,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1,贵州惠某某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某2,贵州惠某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
刘某艳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从境外采购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盐酸曲某多并携带回国。为此,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两人出境赴泰国,采购了盐酸曲某多针剂400盒(其中2毫升50支装240盒,1毫升50支装160盒),并于同月29日携带以上针剂从杭州机场口岸入境。两人入境时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海关关
【基本事实】2013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同案人张某(已判刑)从一个叫阿青的人介绍收买了被害人黄某,并将黄某带到其家中与其子为妻,由于其儿子不愿意,张某便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说其家有个女的想找个婆家,让被告人李某某去看一看,被告人李某某看后问被告人李某要不要,被告人李某说其有对象了。被告人李某就说被告人郭某某的小叔子许某还没有结婚。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后,被告人郭某某认为可以,其婆婆拿出10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异性叶某。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求刺激,刘某某与叶某商量叫多人共同进行性交活动,后两人通过交友软件召集了程某、朱某两人。四人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宾馆开房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后被人举报,刘某某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嘉,女,1993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黄某君,女,1993年某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辩护人亢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某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
【案情简介】1、刘红梅于2006年与莲花社区董庄居民组达成协议,用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沟塘,后与莲花社区书记罗桂忠共同开发建房(东苑雅居后3栋,属于违章建筑)2、2008年刘志与刘红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志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居住。3、2016年7月20日向罗桂忠下达州城管罚决字〔2016〕第156号处罚决定书,限其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罗桂忠逾期没有履行,颍州区城管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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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钱律师账户解冻团队再传捷报,一客户因在“火币网”上交易USDT(泰达币,与美元挂钩的加密数字货币)、BTC(比特币,这个大家都听说过)等数字货币,被河南某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50余万,钱律师团队代理一个月后,账户成功解冻。一、冻结王小姐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因为毕业于计算机专业,在大学期间就接触了数字货币,毕业后投资数字货币也是得心应手。前一段时间比特币大火,王小姐此前曾以一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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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少交税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3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来娥。系被害人何某乙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英。系被害人何某乙之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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