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张某聚众淫乱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鄂0323刑初169号
(节选)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前妻张某某进行淫乱活动。
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
3.2012年,被告人胡某1引诱沈某(未成年)在竹山县宝丰镇平安网吧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二次,引诱沈某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陈某某及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沈某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陈某、梁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
3.电子数据——胡某1、王某手机数据;
4.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多次一致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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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1分别邀约张某、王某等人集体进行淫乱活动,胡某1为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张某、王某为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胡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张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1邀约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应从重处罚。
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对指控胡某1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胡某1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全文的辩护意见是:
1.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又系被邀约参加的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
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与胡某1及陈某某三人一起淫乱的次数仅三次左右,其余系在胡某1知情但没有当场时与陈某某发生的性关系,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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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樊随庸的辩护意见是:
1.对指控王某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指控王某与胡某1及陈某某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缺乏证据,胡某1联系王某与其妻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三人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仅三次左右,其余均系胡某1未在发生性关系的现场,仅王某与陈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2.淫乱活动系胡某1邀约,且仅发生在王某与胡某1夫妇固定的三人之间,外界不知情,对公共秩序的危害较小,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且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1违反道德规范,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分别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与其妻子进行淫乱活动,胡某1系首要分子,张某、王某为满足其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多次参加淫乱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沈某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及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对胡某1前妻张某某是否参加了淫乱活动的事实,因缺乏张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故该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人胡某1邀约多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且邀约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受胡某1邀约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王某与胡某1、陈某某三人一同进行淫乱活动仅三次左右,其余均系胡某1未当场时王某与陈某某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一致,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侯诗海
审判员 熊彩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蕾蕾
一、案情简介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异性叶某。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求刺激,刘某某与叶某商量叫多人共同进行性交活动,后两人通过交友软件召集了程某、朱某两人。四人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宾馆开房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后被人举报,刘某某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一、聚众淫乱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你好,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分析是否违背女方意愿,有没有反抗不足以认定女方意愿,可能涉嫌犯罪
3人算聚众淫乱罪,如果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强迫他人参加的,在罪行方面上是会实行数罪并罚的。聚众淫乱罪的判处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参考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 一、3人算聚众淫乱罪吗 3人算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进行淫乱活动。 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讲述淫秽言论,数人在不同地点的网上裸聊的,
一、聚众淫乱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刑法第301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应当从重处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
后附:《聚众淫乱罪“雷区”及解析》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21刑初X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XX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6日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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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
聚众淫乱罪“雷区”及解析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
一、聚众淫乱罪处罚是怎样的犯罪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刑法在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三、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犯罪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
一、聚众淫乱罪判多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聚众淫乱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正当男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淫乱”基本上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者是口交、手淫等这类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
多人在房间里的性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吗多人在房间进行性行为不构成淫乱罪,因为不具有公然性。一、概念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二、年龄要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三、法律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聚众淫乱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具有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就会构成聚众淫乱罪。